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退補後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退補後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在1999.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退補後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9.08.27
  • 實施時間:1999.08.27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4月19日[1999]黑法委賠批字第1號《關於朱寶軍一審被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退補後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大慶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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