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計畫財務裝備局關於轉發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加強警車和警燈、警報器使用管理的函》的通知在1998.11.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計畫財務裝備局關於轉發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加強警車和警燈、警報器使用管理的函》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1.16
- 實施時間:1998.11.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計畫財務裝備處(司法行政處、辦公室),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計畫財務裝備處(司法行政處、辦公室):
現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加強警車和警燈、警報器使用管理的函》轉發給你們,請組織本院和所轄法院系統嚴格遵守執行。
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究其原因主要是自覺遵章守紀的意識不強,特權思想作怪,領導管理不力。因此,關於警車和警燈、警報器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僅全體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級領導也要認真學習、嚴格遵守並加強對駕駛員、警車和警燈、警報器使用的管理。
全國法院系統要樹立人民法院形象意識,嚴格按照《警車管理規定》執行,切實做到不違規使用警車,不濫閃警燈,不亂鳴警報器。
公安部關於加強警車和警燈、警報器使用管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計畫財務裝備局、最高人民檢察院計畫財務裝備局、國家安全部第八局、法務部計畫財務司:
最近,軍隊、武警、政法系統的警車和其它業務用車在北京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情況比較突出,中央領導對此提出了批評,指示北京市公安局對警燈、警報器的使用要嚴格管理。北京市公安局遵照指示,全面加強路面執法和管理,查扣了一批軍隊、武警、政法系統違反規定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的車輛。為認真落實中央領導的指示精神,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做好工作,請你局(司)對本院、部機關及本系統的警車和警燈、警報器的使用進一步加強管理,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懸掛警車號牌、噴塗藍白道的警車和依照有關法規準許使用警燈、警報器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凡不符合規定安裝警燈、警報器的應予拆除。警車嚴禁出借、出租。
二、按照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除緊急警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警燈、警報器;不得在明令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地區使用警報器。
三、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規,服從交通民警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