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有關規定如何適用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有關規定如何適用的復函在1999.04.09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有關規定如何適用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 頒布時間:1999.04.09
  • 實施時間:1999.04.09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你庭[1998]津高法行字第4號《關於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的決定〉有關規定如何適用的請示》收悉。我院曾就此問題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以法函[1998]117號文函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現將該復函轉去,請參照辦理。
1999年4月9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