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5.07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0年05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5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行政)字(1990)20號《關於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二裁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弔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可以由交通警察隊裁決”的規定,我們原則上同意你們的第二種意見,即高速公路交通支隊如果相當於縣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那么當事人不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所作的申訴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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