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鄉治安室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故意傷害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鄉人民政府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10.10由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鄉治安室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故意傷害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鄉人民政府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1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0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鄉治安室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故意傷害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鄉人民政府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10.10由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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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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