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發現原判量刑不當需改判死刑應如何適用程式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7.01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發現原判量刑不當需改判死刑應如何適用程式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發現原判量刑不當需改判死刑應如何適用程式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抗訴,經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後,裁定維持原判,裁定即已發生法律效力。現高級人民法院發現原判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擬按審判監督程式改判死刑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原來是第二審案件,仍應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審理後,如果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撤銷原第一、二審判決、裁定,發回原第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司法檔案(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