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二審法院對有餘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未實行並罰的第一審判決如何糾正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二審法院對有餘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未實行並罰的第一審判決如何糾正問題的批覆》在1994.01.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二審法院對有餘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未實行並罰的第一審判決如何糾正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4年01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4〕2號《關於二審法院對有餘刑又犯新罪的被未實行並罰的一審判決如何糾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餘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抗訴案件時,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僅對抗訴人新犯的罪作出了判決,而未將其前罪尚未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和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在不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前提下,直接予以改判,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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