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問題的答覆》在2003.09.23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2003.09.23
  • 實施時間:2003.09.23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二審不開庭審理是否一律要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此,不論第二審刑事案件是否開庭審理,只要案件中有未成年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均應當依法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至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如何確定該被告人是否屬於“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以抗訴、抗訴期限屆滿的第2日該被告人是否已滿18周歲為準。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