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後第二審法院發現被告人已懷孕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後第二審法院發現被告人已懷孕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2.15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後第二審法院發現被告人已懷孕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9.02.15
  • 實施時間:1989.02.15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後第二審法院發現被告人已懷孕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在被告人王××抗訴審期間,可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如果終審判決仍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待監外執行的條件消除後再行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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