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有義務協助執行單位拒不協助予以罰款後又拒不執行應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在1993.09.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有義務協助執行單位拒不協助予以罰款後又拒不執行應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研字(193)第1號《關於對罰款決定書拒不執行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裁定,通知有關銀行協助執行劃撥被告在銀行的存款,面銀行拒不劃撥的,人民法院可對該銀行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並可向同級政府的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被處罰人拒不履行罰款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強制執行。執行中,被處罰人如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對被處罰人或對有上述行為的被處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首先注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宣傳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多做說服教育工作,堅持文明執法、嚴肅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