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能否由審判員三人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能否由審判員三人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5.0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能否由審判員三人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1.05.06
  • 實施時間:1991.05.06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11號電傳《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能否由審判員三人特邀陪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應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組成合議庭,即由審判員一人、人民陪審員二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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