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02月14日發布,自2012年02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2年02月14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2月1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案例1
楊武、宋幫林等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武,男,漢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宋幫林,男,漢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夏永發,男,漢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蔡碧剛,男,漢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史勇,男,漢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蒙角發,男,布依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宋凱,男,漢族,1979年3月9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陳世偉,男,漢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農民。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楊武、宋幫林、夏永發先後與被告人蔡碧剛、史勇等人共同出資,由宋幫林聯繫上家,從雲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購買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碧剛、史勇、蒙角發等人運輸至浙江省餘姚市,交給楊武、夏永發進行販賣。其中,楊武、宋幫林、夏永發出資販賣“麻古”4次,總計約18360克;蔡碧剛販賣、運輸“麻古”3次(1次受僱運輸、2次出資並運輸),總計約16200克;史勇販賣、運輸“麻古”2次(1次受僱運輸、1次出資並運輸),總計約12420克;蒙角發受僱運輸“麻古”1次,約3780克。2010年2月22日,公安人員根據夏永發的指認從餘姚市蔡碧剛的租住處查獲“麻古”3370.5克。
2010年一二月間,被告人宋凱在餘姚市先後2次從被告人楊武、夏永發處購得“麻古”總計約675.8克後進行販賣。同年3月1日,公安人員在餘姚市宋凱的租住處查獲“麻古”351.8克、海洛因25.588克。
2010年1月,被告人陳世偉明知被告人宋凱從事販毒活動,仍介紹宋凱向他人販賣“麻古”約4.5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武、宋幫林、夏永發、宋凱明知是毒品而販賣,被告人陳世偉為他人販賣毒品進行居間介紹,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蔡碧剛、史勇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運輸,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蒙角發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楊武、宋幫林、夏永發夥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於夏永發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對偵破案件起到一定積極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蔡碧剛、史勇夥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蒙角發運輸毒品、宋凱販賣毒品數量大,陳世偉居間介紹販賣毒品,均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武、宋幫林均判處並核准死刑,對被告人夏永發、蔡碧剛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被告人史勇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蒙角發、宋凱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被告人陳世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
姚連生等販賣、製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連生,男,漢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林根,男,漢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高建,男,漢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無業。
2007年底,被告人姚連生為牟取暴利,去外地學習製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年7月,姚連生購得製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蘇省灌雲縣其家中製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姚連生與被告人林根在網上商定販賣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姚連生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價格向林根及被告人高建出售其製成的甲基苯丙胺270餘克。次日2時許,林根、高建在駕車將所購甲基苯丙胺運回江蘇省南京市販賣途中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276.54克。當日15時許,公安人員在姚連生家中將姚抓獲,當場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狀顆粒2.91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姚連生製造毒品後進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根、高建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後進行運輸,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姚連生販賣、製造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林根、高建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均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姚連生判處並核准死刑,對被告人林根、高建均判處無期徒刑。
案例3
王大慶等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大慶,男,漢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張成,男,漢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王升,男,漢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張偉,男,漢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梁美妙,女,壯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農民。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大慶從事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活動牟利。2009年4月,王大慶提議並與被告人張成共謀製造氯胺酮,後選定張成在四川省安岳縣的住處為製毒場所。王大慶籌集資金併購得製毒原料及工具,糾集被告人王升、張偉參與,夥同張成共同制出大量氯胺酮。王大慶決定將製成的氯胺酮運至廣東省販賣牟利,遂安排王升、張偉與張成分兩批將氯胺酮運至廣東省珠海市。同年5月8日3時許,王大慶與王升、張偉乘計程車到達珠海市香洲區王大慶租住的小區門口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該計程車後備箱內查獲氯胺酮96078.4克,從張偉隨身攜帶的手提袋內查獲氯胺酮33.64克;在王大慶的租住房內抓獲張成的女友被告人梁美妙,從梁的臥室內查獲其為張成保管的氯胺酮1197.93克,並從王大慶的臥室內查獲氯胺酮12.66克。當日,張成攜帶氯胺酮到達珠海市後被抓獲,並帶領公安人員查獲了其藏匿的氯胺酮56696.16克。隨後,公安人員在珠海市香洲區王大慶女友李春霞的住處查獲王大慶存放的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4514.71克。同月11日,公安人員在安岳縣王大慶等人的製毒處查獲含氯胺酮成分的黑色液體、黑色粉末、白色結晶粉末總計231.5克及一批製毒工具。
綜上,被告人王大慶販賣、運輸、製造氯胺酮總計約160千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大慶以販賣為目的製造毒品並指使他人進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被告人張成、張偉、王升製造毒品後進行運輸,其行為均已構成運輸、製造毒品罪;被告人張成、梁美妙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王大慶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在運輸、製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成運輸、製造毒品數量大,且非法持有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並依法數罪併罰,鑒於張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對小於王大慶,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王升、張偉運輸、製造毒品數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梁美妙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大慶判處並核准死刑,對被告人張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被告人王升、張偉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被告人梁美妙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4
練錫雄等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練錫雄,男,漢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無業。1992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06年11月24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農植乾,男,壯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農民。
2010年5月下旬,被告人練錫雄向被告人農植乾打電話求購海洛因準備用於販賣牟利,農應允。同月27日13時許,農植乾駕車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新縣碩龍鎮中越邊境地區向他人購得2塊海洛因後運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當日18時許,當農植乾在南寧市興寧區某樓房內將海洛因交給練錫雄時,公安人員將二人抓獲,並當場查獲海洛因697.64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練錫雄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農植乾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練錫雄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販賣毒品罪,繫纍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農植乾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練錫雄判處並核准死刑,對被告人農植乾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案例5
黎錦華等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錦華,男,壯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無業。1983年12月6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趙儉耳,男,漢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無業。2007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15日被暫予監外執行。
被告人鄧德華,男,漢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無業。1981年9月因犯搶劫罪、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熊建設,男,漢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無業。1986年8月因犯盜竊武器裝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滿釋放;1994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劉華,男,漢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無業。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劉華、趙儉耳、鄧德華、熊建設租乘汽車從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明縣,準備向被告人黎錦華購買海洛因用於販賣牟利。次日中午,劉華、趙儉耳先後2次以每塊10萬元的價格向黎錦華購得海洛因共4塊,劉華等四人每人分購1塊。趙儉耳另以3萬元的價格向黎錦華購得散裝海洛因100克。同月3日凌晨,劉華等四人攜帶所購海洛因乘汽車返回湖北途中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四人處查獲海洛因總計1487.4克。當日,公安人員在劉華的協助下將黎錦華抓獲。
200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劉華多次向他人販賣海洛因總計283克。2008年間,被告人熊建設多次向他人販賣海洛因。
2006年6月4日及8月10日,被告人鄧德華夥同他人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搶劫2次,共劫得5200元現金和價值1.5萬餘元的財物。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黎錦華明知是毒品而販賣,被告人劉華、趙儉耳、鄧德華、熊建設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劉華、熊建設還曾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鄧德華夥同他人搶劫財物,其行為還構成搶劫罪。黎錦華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趙儉耳販賣毒品數量大,且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並數罪併罰。鄧德華販賣毒品數量大,還犯有搶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熊建設多次販賣毒品,數量大,且曾兩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劉華多次販賣毒品,數量大,鑒於其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黎錦華,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黎錦華判處並核准死刑,對被告人趙儉耳、鄧德華、熊建設均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劉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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