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05月29日發布,自2013年05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3年05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5月2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案例1:
鮑某某強姦、猥褻兒童案
--利用教師身份侵害學生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鮑某某,男,漢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專文化,國小教師。
2010年9月,被告人鮑某某在某村國小擔任被害女學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馮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方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的班主任或任課教師。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以輔導學習、打掃衛生、打桌球等名義,先後將方某某、徐某、馮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騙至學校器材室、辦公室和油印室等處,強迫上述7名被害女學生觀看淫穢圖片和錄像,趁機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陰部,猥褻各被害人總計數十次;又以此方式,姦淫方某某、徐某、馮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總計數十次,並且拍攝該6名被害女學生的裸照或者被姦淫的照片、視頻。2011年9月19日,鮑某某被人舉報後,在學校校長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褻女學生的事實。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猥褻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又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在兩年多時間裡猥褻幼女7人,多達數十次,並將其中6人姦淫,又達數十次,還拍攝該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強姦的照片、視頻,嚴重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極大地傷害學生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深遠,社會危害極大,均應依法懲處。鮑某某投案後供述了猥褻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褻兒童罪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但其所犯強姦罪不構成自首,依法不能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鮑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核准,罪犯鮑某某已於近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2:
李艷勤故意傷害案
--繼母借“教育”之名打罵虐待繼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艷勤,女,漢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國中文化,個體戶。
2010年9月,被告人李艷勤和申二剛各自離異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剛的女兒申瀟然(被害人,歿年5歲)開始與李艷勤、申二剛及李艷勤的兒子申岩桐一起生活。其間,李艷勤經常以申瀟然不寫作業、不聽話為由,採用掐、擰、踢、燙等方式毆打申瀟然,致申瀟然頭面部、頸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經常受傷。2012年3月27日,申二剛到外地打工,李艷勤帶著申瀟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順縣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艷勤在其租住處因瑣事毆打申瀟然,致其腹部受傷,後又多次毆打申瀟然腹部等部位,致其傷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瀟然開始出現嘔吐症狀,李艷勤購買了治療中暑等症狀的藥物讓申瀟然服用。同月6日17時許,申瀟然和申岩桐在租住處睡覺,李艷勤將兩個孩子反鎖在家中。當天19時許,李艷勤回家後發現申瀟然躺在床下,身體已經發涼,遂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申瀟然送往醫院搶救,但申瀟然因受鈍性暴力作用造成腸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在途中死亡。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艷勤故意傷害被害人申瀟然身體,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艷勤借“教育”之名,在與申瀟然共同生活期間經常對申瀟然進行打罵虐待,並最終將申瀟然毆打致死,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艷勤有搶救被害人的行為,且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李艷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3:
鄧家文組織未成年人
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
--組織指使未成年人入戶盜竊
(一)基本案情
1.關於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事實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鄧家文先後在廣東省翁源縣城寶源賓館、龍勝賓館、雅泰賓館、幸福賓館、華美賓館開房給未成年人楊某某、林某某、張某某、劉某A、李某某、劉某B、朱某某(其中楊某某、張某某、劉某A14歲,劉某B、朱某某15歲,林某某13歲,李某某12歲)住宿,並提供吃、玩等條件,多次組織、指使他們採取爬牆、踢門、撬門、撬鎖等方式入室盜竊財物:
2010年8月8日19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楊某某、林某某採取威嚇的方式迫使黃某某(12歲)帶楊某某到翁源縣前進路東七巷10號自己家中,楊某某盜得黃某某爺爺房間抽屜里的現金200元及其四嬸的金鵬牌手機一部(未估價)。後楊某某將現金和手機交給鄧家文。
2010年9月29日10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楊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縣朝陽路縣建設局院內劉梅鳳家,爬牆入室盜得黑色尼康牌相機一部(價值1200元)和手鐲一隻(未估價)。後兩人到龍勝酒店205房將贓物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6日16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朱某、劉某B到縣城教育路龍仙糧所內何美霞的住處,踢開木門入室盜得現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機一部,諾基亞、三星、海爾牌手機各一部和香菸等物,贓物總計價值1900元。後何美霞回到家中,張文浩持菜刀對何美霞進行威嚇,並與同夥逃離現場,將上述物品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12日10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等人去到翁源縣建設一路19號4棟401房甘兆明家,撬門入室盜得現金2900多元和組裝電腦(價值2500元)等物,後將上述款物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22日15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縣龍英路36號402房黃碧發家,撬門入室盜得佳能、索尼牌數位相機各一部,飛利浦、諾基亞牌手機各一部,勞力士手錶一塊及酒、茶葉等物一批,贓物總計價值4950元。後將茶葉、手錶交給鄧家文,酒、相機、手機被朱某某、張某另外處理。
2.關於敲詐勒索事實
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鄧家文夥同鄧敏紅、鄧秋生(均在逃)在翁源縣龍仙鎮田心國小門口,以劉華、賴成發等人盜竊所得大額款物未分贓款給鄧家文為由,採取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劉華使用的黑色大眾捷達小轎車一部(價值2萬元)、現金2300元及賴成發的戒指一枚(未估價)。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鄧家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取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鄧家文多次組織多名未成年人進行入戶盜竊,情節嚴重,所犯敲詐勒索罪,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鄧家文在組織楊某某等人在黃某某家盜竊財物時未滿18周歲,依法可以對其此次犯罪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鄧家文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鮑某某強姦、猥褻兒童案
--利用教師身份侵害學生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鮑某某,男,漢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專文化,國小教師。
2010年9月,被告人鮑某某在某村國小擔任被害女學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馮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方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的班主任或任課教師。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以輔導學習、打掃衛生、打桌球等名義,先後將方某某、徐某、馮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騙至學校器材室、辦公室和油印室等處,強迫上述7名被害女學生觀看淫穢圖片和錄像,趁機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陰部,猥褻各被害人總計數十次;又以此方式,姦淫方某某、徐某、馮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總計數十次,並且拍攝該6名被害女學生的裸照或者被姦淫的照片、視頻。2011年9月19日,鮑某某被人舉報後,在學校校長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褻女學生的事實。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猥褻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又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在兩年多時間裡猥褻幼女7人,多達數十次,並將其中6人姦淫,又達數十次,還拍攝該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強姦的照片、視頻,嚴重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極大地傷害學生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深遠,社會危害極大,均應依法懲處。鮑某某投案後供述了猥褻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褻兒童罪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但其所犯強姦罪不構成自首,依法不能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鮑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核准,罪犯鮑某某已於近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2:
李艷勤故意傷害案
--繼母借“教育”之名打罵虐待繼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艷勤,女,漢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國中文化,個體戶。
2010年9月,被告人李艷勤和申二剛各自離異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剛的女兒申瀟然(被害人,歿年5歲)開始與李艷勤、申二剛及李艷勤的兒子申岩桐一起生活。其間,李艷勤經常以申瀟然不寫作業、不聽話為由,採用掐、擰、踢、燙等方式毆打申瀟然,致申瀟然頭面部、頸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經常受傷。2012年3月27日,申二剛到外地打工,李艷勤帶著申瀟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順縣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艷勤在其租住處因瑣事毆打申瀟然,致其腹部受傷,後又多次毆打申瀟然腹部等部位,致其傷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瀟然開始出現嘔吐症狀,李艷勤購買了治療中暑等症狀的藥物讓申瀟然服用。同月6日17時許,申瀟然和申岩桐在租住處睡覺,李艷勤將兩個孩子反鎖在家中。當天19時許,李艷勤回家後發現申瀟然躺在床下,身體已經發涼,遂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申瀟然送往醫院搶救,但申瀟然因受鈍性暴力作用造成腸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在途中死亡。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艷勤故意傷害被害人申瀟然身體,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艷勤借“教育”之名,在與申瀟然共同生活期間經常對申瀟然進行打罵虐待,並最終將申瀟然毆打致死,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艷勤有搶救被害人的行為,且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李艷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3:
鄧家文組織未成年人
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
--組織指使未成年人入戶盜竊
(一)基本案情
1.關於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事實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鄧家文先後在廣東省翁源縣城寶源賓館、龍勝賓館、雅泰賓館、幸福賓館、華美賓館開房給未成年人楊某某、林某某、張某某、劉某A、李某某、劉某B、朱某某(其中楊某某、張某某、劉某A14歲,劉某B、朱某某15歲,林某某13歲,李某某12歲)住宿,並提供吃、玩等條件,多次組織、指使他們採取爬牆、踢門、撬門、撬鎖等方式入室盜竊財物:
2010年8月8日19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楊某某、林某某採取威嚇的方式迫使黃某某(12歲)帶楊某某到翁源縣前進路東七巷10號自己家中,楊某某盜得黃某某爺爺房間抽屜里的現金200元及其四嬸的金鵬牌手機一部(未估價)。後楊某某將現金和手機交給鄧家文。
2010年9月29日10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楊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縣朝陽路縣建設局院內劉梅鳳家,爬牆入室盜得黑色尼康牌相機一部(價值1200元)和手鐲一隻(未估價)。後兩人到龍勝酒店205房將贓物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6日16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朱某、劉某B到縣城教育路龍仙糧所內何美霞的住處,踢開木門入室盜得現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機一部,諾基亞、三星、海爾牌手機各一部和香菸等物,贓物總計價值1900元。後何美霞回到家中,張文浩持菜刀對何美霞進行威嚇,並與同夥逃離現場,將上述物品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12日10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等人去到翁源縣建設一路19號4棟401房甘兆明家,撬門入室盜得現金2900多元和組裝電腦(價值2500元)等物,後將上述款物交給鄧家文。
2011年1月22日15時許,在被告人鄧家文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A、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縣龍英路36號402房黃碧發家,撬門入室盜得佳能、索尼牌數位相機各一部,飛利浦、諾基亞牌手機各一部,勞力士手錶一塊及酒、茶葉等物一批,贓物總計價值4950元。後將茶葉、手錶交給鄧家文,酒、相機、手機被朱某某、張某另外處理。
2.關於敲詐勒索事實
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鄧家文夥同鄧敏紅、鄧秋生(均在逃)在翁源縣龍仙鎮田心國小門口,以劉華、賴成發等人盜竊所得大額款物未分贓款給鄧家文為由,採取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劉華使用的黑色大眾捷達小轎車一部(價值2萬元)、現金2300元及賴成發的戒指一枚(未估價)。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鄧家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取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鄧家文多次組織多名未成年人進行入戶盜竊,情節嚴重,所犯敲詐勒索罪,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鄧家文在組織楊某某等人在黃某某家盜竊財物時未滿18周歲,依法可以對其此次犯罪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鄧家文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