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裁判文書精粹與觀點梳理
- 作者: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9月
- 定價:9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0472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既有很強的實務指導價值,也有極高的研究價值,已為法律界所公認。鑒於此,本書精選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近三年來代理並勝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民商事案件,涵蓋契約、智慧財產權、票據管轄權異議和執行等案由,並在充分解讀判決書或裁定書原文的基礎上,從個案中抽象出可適用於相同類型案件的裁判觀點,藉此可以幫助讀者領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中運用的裁判方法、體現的裁判尺度、蘊涵的裁判價值。
作者簡介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成立於1992年,是中國成立早、規模又大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之一。2015年,大成與全球*一大所DENTONS實現合併,聯合打造中西文化合併的全球*一大律師事務所。
現大成在國內外擁有10000餘名執業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員,服務超過70個國家,業務遍及加拿大、美國、歐洲、英國、中東、非洲、澳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以及整個亞太地區。曾獲“年度國際*佳律所”(2017年)、“亞洲律師事務所五十強”“Acritas 2015全球突出20家精英品牌律所”“中國律師事務所二十強”(2012年《亞洲法律雜誌》(ALB)評)等諸多榮譽。
大成始終秉承“志存高遠,海納百川,跬步千里,共鑄大成”的核心文化理念,致力於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專業、全面、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圖書目錄
一、契約糾紛
(一)買賣契約
“低賣高買”的交易中,可認定雙方實質為融資借款關係
——通源貿易公司與井陘礦業公司等買賣契約糾紛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1672號
未訂立買賣契約時確定買賣關係的主體,需結合買賣過程中形成的證據綜合認定
——龍泰公司與施惠某買賣契約糾紛
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143號
委託運輸契約中委託方與受託方約定收取的代發費用應指發運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契約明確列明的費用種類
——金碩公司與中煤公司買賣契約糾紛
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112號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行為人代表公司參加投標、簽訂契約等行為可視為表見代理中的表見外觀
——慶豐公司與輕工公司等買賣契約糾紛
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2743號
當事人在外國法院及他案中所作的陳述不能當然地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需要有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新興產業株式會社破產財產管理人宮下正某與龍頭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契約糾紛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312號
違約金的調整應兼顧契約實際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實際損失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唐某與海南賽伯樂公司、經濟學院股權轉讓糾紛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641號
(二)股權轉讓契約
對爭議的契約條款進行解讀時,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實質性解釋
——安特利公司等與王官某等股權轉讓糾紛
案號(2015)民申字第892號
控股股東以個人名義從事與公司有關的商行為屬於代表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三樂公司與美聯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
案號(2015)民申字第412號
(三)建設工程契約
建設工程契約雙方之間關於稅款是否扣除的爭議,直接關係到雙方之間的工程款項數額,法院判決扣減稅款並非以審判權代替行政管理權
——中興建設公司與潤揚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契約糾紛
案號(2017)最高法民再168號
建設工程轉包契約的預約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上海三友公司、寧夏三友公司與太鋼公司契約糾紛
案號(2015)民申字第2955號
管轄權階段對證據的形式審查階段應以當事人主張的訴訟標的額為準而非契約標的額
——江蘇建工與惱包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
案號(2018)最高法民轄終75號
契約無效後的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獨立於原契約
——蘇中建設集團與水清木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733號
法院可由另案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實認定本案的有關事實
——深雕公司與太陽城公司裝飾裝修契約糾紛
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3953號
(四)借貸契約
法定代表人變更後,變更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還有代表權,不應僅憑工商登記來認定,還應審查公司是否仍由行為人實際控制經營、是否有權決定公司對外擔保等
——工商銀行星海支行與大連華通凱路金融借款契約糾紛
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36號
各自獨立的公司,一方通過資產轉讓取得另一方的資產,不應認定為轉移資產惡意逃債
——瑞陽公司與遼寧外貿總公司等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案號(2015)民二終字第53號
(五)債權轉讓契約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債權轉讓契約並不因此無效
——大唐熱電廠與三豐鍋爐廠等確認契約效力糾紛
案號(2017)最高法民再5號
代表行為無效不意味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契約無效
——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契約糾紛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801號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3119號
(六)保理契約
保理契約糾紛中,應收賬款債務人不能以基礎債權虛假為由抗辯保理人
——珠海華潤銀行與江西燃料公司保理契約糾紛
案號(2017)最高法民再164號
(七)租賃契約
契約解除後補償款的支付應屬雙方解除契約後需實際履行各自義務的後續事項,不影響雙方已達成解除契約的事實成立
——中恆信公司與金朝陽公司房屋租賃契約糾紛
案號(2014)民申字第157號
(八)複合型契約
因信託財產發生變動而形成之新的形態的財產仍歸屬於信託財產,但不能由此將所有涉及信託財產的契約一概認定為信託契約
——江蘇信託公司與農行昆明分行契約糾紛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 478 號
法院判決在駁回當事人以違約為由提出的訴訟請求的同時,將當事人根據契約應當返還的款項一併在案件中作出處理並未超出案件的審理範圍
——黃藝某、蘇月某與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等契約糾紛
案號(2015)民四終字第9號
二、智慧財產權糾紛
涉及方法專利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實施被訴侵權方法的證據材料通常由被訴侵權人控制或者保存,專利權人依法提出證據保全,法院應當及時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李某與寶翔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案號(2015)民申字第582號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若要求保護色彩,須在簡要說明中明確聲明,未說明的不予保護
——青島同輝公司與萊陽良美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案號(2014)民申字第877號
在商標近似性判斷的過程中,具有充分證據證明的特定歷史背景,可以作為確定兩商標能否善意共存的考量因素之一
——源雅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豫園公司商標撤銷複審行政糾紛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6839號
三、票據糾紛
記載的出票日期可以與實際出票日不一致而事後予以補記
——國中醫藥公司與中信保理公司票據糾紛
案號(2015)民二終字第134號
四、管轄權異議糾紛
經過初步審查即可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提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依據該兩項訴訟請求的標的額的總額確定管轄法院
——瑞華公司等與公交公司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管轄權異議
案號(2018)最高法民轄終179號
五、執行糾紛
在對執行異議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上,應堅持較高的、外觀化的判斷標準,且應高於執行異議之訴中原告能否排除執行的判斷標準
——鐘永某與王某、林榮某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
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150號
申請人主張涉案標的物應歸其所有,屬於案外人對於被執行標的物提出的能夠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符合法律規定的案外人異議情形
——上海凱潤公司與同元實業公司等執行糾紛
案號(2015)執申字第22號
主契約超出仲裁範圍的,包括從契約的整個仲裁裁決都不予執行
——中外建公司與格林地公司執行糾紛
案號(2013)執監字第2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