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三槐通城縣商業局雋水商業綜合公司房屋買賣案的電話答覆》在1990.03.23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三槐通城縣商業局雋水商業綜合公司房屋買賣案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0.03.23
- 實施時間:1990.03.23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王三槐訴通城縣商業局雋水商業綜合公司房屋買賣一案,經研究,我們同意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房屋買賣關係有效,但未履行完的協定應繼續履行;被抗訴人應到縣人民政府補辦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