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覆》在1990.02.07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0年02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2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臨沂市武生活與楊學洪合作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提出如下意見:①該案當事人是對《中國城市經濟社會年鑑》特載部分的“寫作負責人名單”有爭議,不是對登載作品作者的署名權之爭,也不是作品本身的歸屬之爭,無需作出是職務作品、還是合作作品的認定;②寫作負責人錯寫為李玉華,既不是李的責任,也不涉及李的權利,判決結果也不需要李承擔民事責任,故不應將李追加為第三人;③寫作負責人名單問題,按要求應以市長指定為準報送。武生活在1986年12月填表時,私自將名單填報李玉華,似應由行政解決,但在1987年4月以市政府名義報送文章時,附表寫作負責人為武生活、楊學洪,而《年鑑》仍按前表登“特載”應承擔主要責任,可建議由行政出面聯繫《中國城市經濟社會年鑑》予以更正。在聯繫有關單位妥善解決後,可裁定發回第一審,動員原告撤訴或駁回起訴。
以上意見,供你們審理該案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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