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04日發布,自2000年12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0年12月04日
- 實施日期:2000年12月0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2000年12月4日法發[2000]30號)
一、機關內設機構職能
(一)辦公廳
1.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
2.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中央領導、院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3.負責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的編輯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和中央綜治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絡通訊工作。
4.負責與全國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
5.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和對下指導工作;負責與最高人民法院督導員、特邀諮詢員的聯絡工作;負責圖書資料管理工作。
6.負責院領導秘書的行政管理工作。
7.負責院總值班、院印章管理、傳達和收發工作。
8.負責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對下指導工作。
9.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本院司法警察二隊執行公務活動。
10.負責新聞宣傳和公布司法裁判文書的組織協調工作。
11.負責院黨組檔案理文和黨政檔案、電報的收發、傳閱、交換工作;負責院機關、全國法院的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工作。
12.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二)政治部
1.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負責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出國政審、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人事信息的採集分析以及各項組織人事制度的實施;承擔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負責直屬事業單位職稱的有關管理工作。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員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體制方案;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組部委託考察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人選,協助地方黨委考察協管幹部人選,協助地方黨委加強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
3.負責人民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研究、制定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畫和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外派出國留學、審定法官學院年度培訓計畫、會同法官學院組織全國法官教育培訓重點教材的編寫、編制短期培訓經費預算方案。
4.依據《人民警察法》及有關法規和政策,負責擬制全國法院司法警察執勤、訓練、考核和警銜評授等方面的實施條例、辦法和意見;協調和開展與其他警種間的警務工作;負責國務院評授警銜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部、法官管理部、宣傳教育部、警務部。
(三)立案庭
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覆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智慧財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有關庭(辦)處理。
5.處理非訴來信、來訪。
6.審理管轄爭議案件。
7.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8.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
1.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覆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
3.審理涉外移管案件。
4.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覆核案件,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覆核案件。
5.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6.審查死刑備案材料。
7.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8.指導全國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1.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覆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覆核案件。
3.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4.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
1.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契約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3.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
4.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6.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1.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
3.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
1.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
2.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3.辦理智慧財產權申請複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九)民事審判第四庭
1.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
2。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3.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6.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十)行政審判庭
1.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
3.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4.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賠償辦
1.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
3.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十一)審判監督庭
1.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死刑,報請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2.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案件。
3.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十二)執行工作辦公室
1.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組織或參加下級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
2.辦理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複議的案件。
3.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
4。協調處理法院間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衝突的案件。
5.組織全國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
(十三)研究室
1.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
2.起草司法解釋及有關組織、協調、編纂等工作。
3.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
4.負責司法統計。
5.負責巨觀調查研究工作。
6.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
7.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覆。
8.辦理或協調辦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務。
9.指導少年法庭工作。
10.辦理人權方面的事務。
(十四)外事局
1.負責組織人民法院與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2.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的外事工作。
3.辦理和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國際司法協助事務。
4.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參加外交部與外國司法協助談判的組織、指導工作。
5.編譯國外有關資料。
(十五)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
1.負責對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和司法科學技術建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協同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意見,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
2.負責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通訊、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司法鑑定等司法科學技術的規劃、技術標準制定和管理工作。
3.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兩庭建設、司法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4.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有關行政事務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5.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含直屬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6.指導和監督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和機關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
(十六)監察室
1.主管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2.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
3.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
4.調查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作出行政處分等決定。
5.受理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6.制定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十七)機關黨委
1.提出機關黨的建設規劃,領導所屬黨組織搞好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做好對黨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工作。
2.負責審批基層黨組織的設定、黨總支、支部的書記、副書記、支部委員;審批所屬臨時黨委、黨總支、支部發展黨員和預備黨員的轉正;審批黨員違反黨紀的處分決定。
3.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工作。
4.監督所屬黨組織和黨員的黨風黨紀,受理黨員、幹部的來信來訪,查處違反黨紀事項。
5.領導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工、青、婦等民眾組織,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統戰工作。
6.執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離退休幹部管理局
未列入本次機構改革範圍,職能不變。
上述各審判庭職能為各自的主要職能,此外,各審判庭都具有下列職能:
1.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
2.辦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辦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提案和建議以及領導交辦案件。
4.參與起草相關司法解釋。
5.開展相關審判工作的調研指導及協調。
各內設機構其他未寫明的職能,作為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事宜,由各內設機構辦理。
二、新設事業單位職能
(一)機關服務中心(對外稱機關服務局)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計畫和需求,提供後勤服務保障,履行服務契約。
2.管理機關交其使用的國有資產,使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3.推動所屬服務經營單位深化改革、轉換機制、提高經濟效益。
4.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逐步增強自給能力,減少國家財政支出。
5.承擔其他服務事項。
(二)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籌備)
1.負責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工作。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服務工作的計畫和需求,提供技術服務保障,履行技術服務契約。
3.管理機關交其使用的國有資產,使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4.向人民法院及其他社會各界提供信息技術和司法鑑定技術服務。
5.辦理其他科學技術服務事項。
一、機關內設機構職能
(一)辦公廳
1.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
2.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中央領導、院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3.負責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的編輯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和中央綜治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絡通訊工作。
4.負責與全國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
5.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和對下指導工作;負責與最高人民法院督導員、特邀諮詢員的聯絡工作;負責圖書資料管理工作。
6.負責院領導秘書的行政管理工作。
7.負責院總值班、院印章管理、傳達和收發工作。
8.負責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對下指導工作。
9.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本院司法警察二隊執行公務活動。
10.負責新聞宣傳和公布司法裁判文書的組織協調工作。
11.負責院黨組檔案理文和黨政檔案、電報的收發、傳閱、交換工作;負責院機關、全國法院的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工作。
12.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二)政治部
1.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負責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出國政審、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人事信息的採集分析以及各項組織人事制度的實施;承擔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負責直屬事業單位職稱的有關管理工作。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員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體制方案;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組部委託考察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人選,協助地方黨委考察協管幹部人選,協助地方黨委加強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
3.負責人民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研究、制定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畫和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外派出國留學、審定法官學院年度培訓計畫、會同法官學院組織全國法官教育培訓重點教材的編寫、編制短期培訓經費預算方案。
4.依據《人民警察法》及有關法規和政策,負責擬制全國法院司法警察執勤、訓練、考核和警銜評授等方面的實施條例、辦法和意見;協調和開展與其他警種間的警務工作;負責國務院評授警銜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部、法官管理部、宣傳教育部、警務部。
(三)立案庭
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覆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智慧財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有關庭(辦)處理。
5.處理非訴來信、來訪。
6.審理管轄爭議案件。
7.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8.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
1.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覆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
3.審理涉外移管案件。
4.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覆核案件,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覆核案件。
5.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6.審查死刑備案材料。
7.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8.指導全國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1.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覆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覆核案件。
3.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4.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
1.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契約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3.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
4.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6.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1.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
3.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
1.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
2.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3.辦理智慧財產權申請複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九)民事審判第四庭
1.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
2。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3.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6.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十)行政審判庭
1.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
3.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4.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賠償辦
1.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
3.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十一)審判監督庭
1.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死刑,報請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2.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案件。
3.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十二)執行工作辦公室
1.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組織或參加下級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
2.辦理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複議的案件。
3.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
4。協調處理法院間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衝突的案件。
5.組織全國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
(十三)研究室
1.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
2.起草司法解釋及有關組織、協調、編纂等工作。
3.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
4.負責司法統計。
5.負責巨觀調查研究工作。
6.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
7.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覆。
8.辦理或協調辦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務。
9.指導少年法庭工作。
10.辦理人權方面的事務。
(十四)外事局
1.負責組織人民法院與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2.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的外事工作。
3.辦理和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國際司法協助事務。
4.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參加外交部與外國司法協助談判的組織、指導工作。
5.編譯國外有關資料。
(十五)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
1.負責對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和司法科學技術建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協同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意見,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
2.負責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通訊、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司法鑑定等司法科學技術的規劃、技術標準制定和管理工作。
3.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兩庭建設、司法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4.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有關行政事務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5.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含直屬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6.指導和監督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和機關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
(十六)監察室
1.主管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2.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
3.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
4.調查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作出行政處分等決定。
5.受理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6.制定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十七)機關黨委
1.提出機關黨的建設規劃,領導所屬黨組織搞好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做好對黨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工作。
2.負責審批基層黨組織的設定、黨總支、支部的書記、副書記、支部委員;審批所屬臨時黨委、黨總支、支部發展黨員和預備黨員的轉正;審批黨員違反黨紀的處分決定。
3.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工作。
4.監督所屬黨組織和黨員的黨風黨紀,受理黨員、幹部的來信來訪,查處違反黨紀事項。
5.領導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工、青、婦等民眾組織,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統戰工作。
6.執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離退休幹部管理局
未列入本次機構改革範圍,職能不變。
上述各審判庭職能為各自的主要職能,此外,各審判庭都具有下列職能:
1.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
2.辦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辦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提案和建議以及領導交辦案件。
4.參與起草相關司法解釋。
5.開展相關審判工作的調研指導及協調。
各內設機構其他未寫明的職能,作為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事宜,由各內設機構辦理。
二、新設事業單位職能
(一)機關服務中心(對外稱機關服務局)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計畫和需求,提供後勤服務保障,履行服務契約。
2.管理機關交其使用的國有資產,使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3.推動所屬服務經營單位深化改革、轉換機制、提高經濟效益。
4.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逐步增強自給能力,減少國家財政支出。
5.承擔其他服務事項。
(二)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籌備)
1.負責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工作。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服務工作的計畫和需求,提供技術服務保障,履行技術服務契約。
3.管理機關交其使用的國有資產,使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4.向人民法院及其他社會各界提供信息技術和司法鑑定技術服務。
5.辦理其他科學技術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