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文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文 號:公發[1999]4號
- 發布日期:1999-02-04
- 執行日期:199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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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文 號
:公發[1999]4號
發布日期
:1999-02-04
執行日期
:1999-02-04
內容
概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規定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