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新聞出版署關於公安部光碟生產源鑑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鑑定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新聞出版署關於公安部光碟生產源鑑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鑑定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22
2000年3月9日公通字〔200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聞出版局及有關音像行政管理部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適應“掃黃”“打非”、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需要,解決目前各地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光碟生產源無法識別的問題,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公安部組建了光碟生產源鑑定中心(設在廣東省深圳市,以下簡稱鑑定中心)。目前,鑑定中心的各項籌備工作已完畢,所開發研製的光碟生產源識別方法已通過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和國家新聞出版署派員組成的專家委員會的評審鑑定,具備了行政、司法鑑定能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鑑定範圍和內容
鑑定中心負責對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音像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制黃販黃、侵權盜版案件中所查獲的光碟及母盤進行鑑定,確定送檢光碟及母盤的生產企業。
企事業單位因業務工作需要,提出鑑定申請的,鑑定中心也可以進行上述鑑定。
二、鑑定程式
辦案單位認為需要進行行政、司法鑑定的,應持有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公函;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音像行政管理部門辦案需要鑑定的,由當地省級以上新聞出版機關、音像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委託鑑定公函。企事業單位需要鑑定的,由本單位向鑑定中心出具委託鑑定公函。鑑定中心在接受鑑定委託後,應立即組織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鑑定,在30天以內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光碟生產源鑑定書》(見附屬檔案),並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備案。
委託鑑定可通過寄遞方式提出。
三、鑑定費用
鑑定中心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音像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委託鑑定的,不收取鑑定費用。
鑑定中心接受企事業單位委託鑑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鑑定費用。
四、鑑定的法律效力
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書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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