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關於梁祥榮與玉林市玉林鎮人造革廠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關於梁祥榮與玉林市玉林鎮人造革廠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函》在1999.05.29由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關於梁祥榮與玉林市玉林鎮人造革廠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
  • 頒布時間:1999.05.29
  • 實施時間:1999.05.29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梁祥榮因與玉林市玉林鎮人造革廠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你院[1997]桂經終字第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
1.被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前並沒有做好使用該專利方法的必要準備,更不存在已經使用該方法製造、銷售產品的事實。
2.我國專利法對“先用權”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即先用權人只能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但二審判決卻未調查被申請人原有的使用範圍,也不考慮其是否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
現將申請再審人的有關材料轉你院,請你院對以上兩個問題乾地複查,將複查結果於三個月內報告我院並逕復申請再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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