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關於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但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是否保護的請示的答覆

199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關於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但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是否保護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02.17
  • 實施時間:1997.02.17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知[1996]5號《關於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但又授予了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是否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應當授予專利權,依據專利法第40條和第43條規定,應當由中國專利局或者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決定,而不應由人民法院在侵權訴訟中審查決定。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應當依照專利法第59條第2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法所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內容應當是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表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設計部分;在專利申請日前該產品已有的外表形狀,該產品內容結構形狀以及該產品技術功能所決定的外表形狀,不屬於該外觀設計專利所保護的內容。本案中,原審被告產品的外表形狀因與原審原告專利申請日前該產品的已有外表形狀相同,屬於可自由利用的已有技術範圍,不屬於原審原告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內容,故原審被告製造的產品不構成侵犯原審原告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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