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對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1998]215號文的答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對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1998]215號文的答覆意見》在1999.01.19由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對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1998]215號文的答覆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9.01.19
  • 實施時間:1999.01.19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你局公經[1998]215號文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江峰”註冊商標原是屬於江峰機械廠所有的財產,在江峰機械廠併入重慶長江電工廠後,該註冊商標與其他財產一樣,由長江電工廠接收,成為長江電工廠的合法財產,並非無主財產,也未喪失其價值。雖然長江電工廠應當辦理註冊人的變更手續,但鑒於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對企業兼併後註冊商標的變更問題沒有規定明確的程式和期限,故不宜以未辦理變更手續而否認長江電工廠對該商標的所有權。
長江電工廠應當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迅速辦理變更手續。本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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