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詳解《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詳解《若干意見》是於12月4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詳細解讀了《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詳解《若干意見》
  • 時間: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詳解《若干意見》
六項措施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第一,最大限度保護國有金融債權。各級法院將繼續按照《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規定和精神審理相關案件,為國家金融債權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時,將在法律和司法解釋範圍內,在契約效力、訴訟時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金融債權。
第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數以萬億的國有金融債權的剝離與處置,是巨額國有資產的流動與利益再分配問題。這種流動能否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下進行,事關全體國民和國家的利益,事關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乃至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目標能否順利實現。人民法院將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並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是圍繞諸如轉讓標的、轉讓程式、受讓人資格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對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各種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所規制的內容,防止追償訴訟成為少數違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
第三,依法制裁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中,嚴格審查確定借貸雙方責任,堅決制止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對弄虛作假、乘機逃廢債務的,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相應法律責任,維護信貸秩序。對於一些企業破產案件中所存在“假破產、真逃債”現象,將採取更加積極有效措施,努力杜絕假借破產名義逃廢、懸空債務的現象。
第四,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和制裁金融違規行為。將依法及時審結破壞金融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國家經濟損失。將防止一些民間機構和企業,通過高利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行為。對以不特定多數人為集資對象、以高利為誘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將依法予以打擊。
第五,保障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當前,一些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操縱股價、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各級人民法院將從保護證券市場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發,積極探索,妥善地處理好此類案件。
第六,加強協調配合防範系統性風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存在不實披露或不合理估價等情形的,將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在審理民間借貸、涉及資金鍊斷裂企業債務糾紛案件時,對涉嫌非法吸存等違法行為,將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三項措施保障企業發展
第一,依法審理好企業債務糾紛案件。當前,人民法院將特別注意企業因資金鍊斷裂而引發的糾紛,在工作方法上將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對因資金短缺但仍處於正常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將慎用財產保全措施,通過設定擔保等靈活多樣的方法促成債權人給與債務企業合理的寬限期,幫助債務人度過暫時的財務危機。對多個債權人在不同法院同時申請執行同一債務企業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將加強協調,統一執行工作措施,儘可能維持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生存,避免因執行工作簡單化而激化社會矛盾。
第二,依法審理好公司清算案件。將按照公司法及其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積極穩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維護債權人和股東合法權益,強化投資者的清算義務,依法追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保障市場主體退出過程規範有序,促進市場法制環境的不斷最佳化。
第三,依法審理好企業破產案件。將充分發揮企業破產法公平保護各方利益主體的作用,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的作用。對於已經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的企業,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及時啟動強制清算程式和企業破產程式。對於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鼓勵運用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儘可能維持有發展前景企業的生存。對於因產業結構轉變且經營前景暗淡而必須破產的企業,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礎上,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破產成本。對拖欠職工工資、養老金等問題較多、歷史包袱沉重、挽救無望的企業,要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優先保護職工債權。將支持管理人對破產企業債權的清收,追回破產企業轉移、隱匿的資產,努力提高債權清償率。
五項措施依法規範經濟秩序
第一,強化各種訴訟救濟措施。人民法院將及時受理巨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各類糾紛,最大限度發揮訴訟程式機制對各類社會矛盾的化解能力,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對於那些意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企業,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對債權人提出的訴前或訴中保全措施的申請,將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審查程式,儘快實施凍結、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訴企業財產,防止債務企業涉訴後轉移有效資產等嚴重侵害債權人和職工利益的行為。對於可能逃匿的債務企業的股東和高管人員,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及時採取邊控等措施進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債務人逃匿而影響案件的審理和對債務企業財產的有效控制。
第二,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將嚴厲打擊哄搶、盜竊、破壞或者故意毀壞國有企業生產資料、設備的犯罪,特別要打擊針對國有企業的盜竊犯罪,保護國有企業資產。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侵占、挪用、詐欺國有企業資金財物的犯罪,充分運用財產刑等刑罰手段,最大限度地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
第三,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各級法院將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和精神,通過司法手段積極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同國有經濟的合資合作。
第四,依法維護國外投資者合法權益。將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政府和企業的國際信譽和對外開放形象,促進對外開放的深入進行。同時,將建立應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非法撤資逃債應急審理機制,做好人員控制、財產和證據保全、穩定職工和債權人等工作預案,依法追究投資者出資瑕疵責任和清算責任,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第五,依法審理與房地產相關的案件。人民法院將注意審查按揭貸款契約的真實性,依法制裁開發商以虛假按揭貸款契約套取銀行資金等違法行為;依法優先保護建築市場勞動者權益,制裁惡意拖欠勞務工資現象;制裁開發商惡意拖欠工程款等違約行為,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項措施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長期以來,在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方面,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問題始終存在。人民法院將通過開展卓有成效的行政審判工作,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建立並確保法律政策統一實施。具體措施有三項。
第一,依法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行政、民事審判作用,堅決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對於涉及整治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中發生的行政案件,將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的整治行為。對於公平競爭權受到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民事訴訟,應當依法保護其公平競爭權。
第二,加強征地、拆遷等行政案件的審理工作。在國家推出4萬億拉動內需的激勵經濟振興措施、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進行農村土地徵收和城市房屋拆遷。人民法院將認真做好征地、拆遷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既要支持政府合理的征地、拆遷行政行為,保障社會公共設施的改造與完善,又要防止借征地、拆遷之機,損害民眾及企業合法權益的情形發生,防止因案件審理不當而形成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第三,依法及時審理行政不作為案件。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該審批的不予審批,該制止的不予制止,該處罰的不予處罰,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的重要表現。人民法院將積極受理和依法審判各類行政不作為案件,依法促使被訴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公平競爭法律職責,以及要求主管行政機關對制假售假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主管行政機關不作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應依法及時審理,公正審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解決執行難”
人民法院將嚴格認真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中要求,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依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案件管轄、訴前申請採取臨時措施的審查、中止訴訟的程式、智慧財產權權利範圍的確定和侵權認定方面,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制度和司法原則。將依法保護科技人員和作者等享有的智力成果權,採取責令停止侵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等各種司法救濟手段以及民事制裁措施,制止、制裁侵權、假冒、盜版行為。
人民法院將深化改革,完善措施,知難而進,努力使法院執行工作在保障金融安全和服務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具體措施有四項。
第一,開展金融案件集中執行活動。各級人民法院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和部署下,通過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統一調度、強化力度以及成立專門的執行組織等多種方式,結合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有計畫地對金融案件進行專項執行,為國家和企業解難,並增強全社會的金融法制觀念和風險意識。
第二,探索金融案件執行新方法。各級法院將努力探索並運用新的執行措施和方法,不斷加大金融案件的執行力度,確保金融案件的順利執行。要繼續運用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諸如以資產使用權抵債、資產抵債返租、企業整體承包經營、債權轉股權以及託管等方式,大力解決難以執行的金融糾紛案件。同時,要對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在各種媒體上予以披露,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給予積極配合。
第三,建立系列訴訟案件審判執行統一協調機制。對於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傳送的系列訴訟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審判部門之間將加強溝通,在上級法院統一指導下集中協調、集中判決,協調執行,避免針對同一債務企業的同類案件出現裁判標準不統一,以及針對同一債務企業的多個案件在執行中出現矛盾和衝突的現象。
第四,堅決抵制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絕不能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發現有與法律相悖,給人民法院執行設定障礙的地方規定或檔案,將及時向黨委、人大、政府提出建議,予以撤銷或廢止。將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提供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典型事例,以便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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