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的答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的答覆意見在1999.10.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的答覆意見
  • 頒布時間:1999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檔案全文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閩執行字第35號《關於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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