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給檢察院及時送達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判處的一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通知》在1987.11.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給檢察院及時送達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判處的一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11.11
- 實施時間:1987.11.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抗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式的規定進行。”根據上述規定,今後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結案後,應及時將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給同級人民檢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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