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準許抗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準許抗訴的通知1951年9月2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準許抗訴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時間:1955年12月29日
  • 部門: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法務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準許抗訴的通知
1955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法務部
1951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法務部曾聯合發出指示,規定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也與判處死刑的一樣一律不準抗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以後,這一規定應予廢止。最近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於這一規定是否仍然有效的問題,屢次提出請示,現在特作通知:今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反革命徒刑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除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程式準予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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