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生產光碟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7.03.28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生產光碟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97.03.28
- 實施時間:1997.03.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1996年以來,公安機關在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中,陸續偵破了一批非法生產光碟案件,查獲一批光碟生產線設備。鑒於光碟生產線設備價格昂貴,長期封存容易造成損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現就辦案中處理光碟生產線設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安機關對查獲的非法生產光碟案件,經偵查初步認定構成犯罪的,應當對查獲的光碟生產線設備作為犯罪工具依法追繳。追繳後,應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做好物證的保全、固定工作,再變賣給有關部門指定的單位,變賣的價款及其孳息可暫存入銀行。製作的原物照片、錄像、物品清單、處理憑證以及其他證明檔案,作為證據隨案移送。
二、對查獲的非法生產光碟案件,經偵查認定構不成犯罪的,其光碟生產線設備應當移交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三、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抓獲,案情尚未全部查清的案件,其隨案查獲的光碟生產線設備,由公安機關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做好證據保全、固定及設備的變賣工作。待案件查清後,對構成犯罪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辦理;對構不成犯罪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辦理。
四、變賣、罰沒光碟生產線設備的收入,一律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