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賣淫、嫖宿暗娼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意見》在1984.08.07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賣淫、嫖宿暗娼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4.08.07
- 實施時間:1984.08.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保衛部,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公安局:
最近,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對於賣淫和嫖宿暗娼的違法案件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鬥爭中,對賣淫和嫖宿暗娼的違法案件,仍應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1983】25號檔案批轉公安部、全國婦聯兩黨組《關於堅決取締賣淫活動的報告》中規定的精神辦理,即:對於賣淫嫖宿活動要一律堅決取締;對賣淫者和嫖宿者,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對其中有賣淫行為但願意悔改的,應從各方面加強教育、挽救工作,對少數從事賣淫活動,屢教不改的,應予以收容勞動教養。但對情節惡劣、屢教不改的賣淫者和嫖宿者,已經判刑的,一般不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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