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死緩罪犯減刑問題的聯合批覆》在1964.04.07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死緩罪犯減刑問題的聯合批覆
- 頒布時間:1964年04月07日
- 實施時間:1964年04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
你們1963年9月11日關於死緩罪犯減刑刑期問題的請示已收閱。經我們研究後,基本上同意你們對1962年7月26日“關於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中有關死緩罪犯減刑辦法提出的補充意見。今後對於死緩罪犯,緩期二年的期限已滿,確有真誠悔改表現的,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表現一般的可減為無期徒刑;對少數表現較好的和表現特殊好的(有立功表現的),可分別減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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