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在1992.11.14由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92.11.14
- 實施時間:1992.11.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年來,各地看守部門加強了對在押人犯依法進行文明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對羈押的人犯,仍採取某些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做法,如給人犯剃光頭或剃“犯人頭”,穿印有“囚”、“犯人”等字樣的衣服;在審訊、出庭時,一律給人犯戴腳鐐、手銬;在公開審判、宣判時,將人犯“五花大綁”、遊街示眾等,社會影響很壞。還有的地方嚴重忽視人犯的生活衛生,監室過分擁擠,一伙食太差,人犯嚴重營養不良。這些做法不符合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不僅嚴重地侵犯了人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我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國際形象,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嚴格按照《看守所條例》的規定關押和管理人犯,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堅決杜絕各種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事件發生,對人犯實行文明管理。加強看守所檢察工作,對有關人員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及時糾正。
二、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禁止剃有辱人格的髮型。看守部門應定期組織給人犯理髮、洗澡,對要求理怪髮型的人犯應予拒絕,並進行教育。
三、為了便於區別和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給人犯穿統一式樣的服裝,但禁止在服裝上印製“囚”、“犯人”等字樣,也不得印有侮辱性的圖案。
四、在審訊、審判、宣判等活動中,除對確有可能發生行兇、脫逃、自殺等危險的人犯和重刑犯外,禁止給人犯戴手銬、腳鐐或者用警(法)繩捆綁。
五、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和其他違法人員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或變相遊街示眾。
六、加強對人犯生活衛生的管理。人犯一伙食必須保證衛生,吃熟、吃熱、吃足標準,注意防治疾病,嚴禁剋扣囚糧經費,嚴禁以“餓飯”作為對人犯的懲罰。人犯如故意浪費食物應按規定處理,嚴防獄霸強吃他人食物,一經發現要從嚴處罰。如發生餓死人犯的事件,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各地對外宣傳報導務必嚴格審查,未經批准,任何人不準到看守所採訪、參觀和進行宣傳報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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