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在1991.06.0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91.06.01
- 實施時間:1991.06.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近年來,少年犯罪日益嚴重,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也引起各級司法機關的普遍重視。一些地區針對少年犯罪的特點,在辦理少年刑事案件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大膽的實踐,總結出不少好的經驗。目前,有些地方的公安、檢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密切配合,初步形成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和管教少年罪犯配套的工作體系,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對於促進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為了進一步貫徹對違法犯罪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完善具有我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各部門應加強互相間的聯繫,並逐步建立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相應機構,使各個環節相互銜接起來,以加強對少年犯罪的治理和防範工作。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看守所應嚴格執行《看守所條例》,對於羈押的少年人犯應當與成年人犯分押分管;暫不具備條件的,也應當儘量避免把他們與屢教不改的慣犯、累犯和惡習很深的人犯關押在一起。
對少年人犯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門辦案人員或者側重辦理少年人犯刑事案件的人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設立專門機構。對少年人犯的訊問要採取不同於成年人的審訊方式、方法,在訊問中應進行耐心細緻的教育、疏導工作;了解少年人犯作案的動機和成因,並記錄在卷,以便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和被判處拘役宣告緩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少年罪犯,應加強考察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二、人民檢察院應根據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點和需要,逐步建立專門機構。目前,設立專門機構條件不成熟的,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此類案件。
在辦理少年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同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繫,通過辦案耐心細緻地做好對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和少年監所的監督,保證準確執行法律,同時注意保障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三、人民法院辦理少年刑事案件,要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少年法庭或者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在審判過程中,應根據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採取不同於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法,注重疏導,寓教於審,懲教結合,準確、合法、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核實證據,並且幫助少年被告人認識犯罪原因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少年法庭要注意發揮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作用,爭取他們配合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對判決後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採取不同形式,做好回訪、考察和幫教工作。
人民法院審結少年刑事案件後,應認真詳細地填寫結案登記表,連同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執行通知書一併送達少年管教所。
四、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制宣傳工作,為教育少年遵紀守法、預防和減少少年犯罪做好工作。
少年刑事案件必須有律師參加辯護。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應有專人承擔少年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要多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
少年管教所要認真貫徹執行“以教育改造為主,輕微勞動為輔”的方針,堅持半天學習、半天勞動制度。要儘可能地做到對不同類型的少年罪犯實行分管分押。要設專職人員對少年罪犯進行文化、法制、勞動技能教育,為他們回到社會就業創造條件。要加強與少年法庭的聯繫與協作,為少年法庭提供少年罪犯改造的情況。
五、對於具備減刑、假釋條件的少年罪犯,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少年罪犯改造與成年罪犯不同,可塑性大,變化快,人民法院對少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對於在押的少年罪犯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訴,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專人及時辦理。對於少管所轉遞的申訴,人民法院應將辦理結果儘快答覆少管所。
六、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的工作體系,公安、檢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這項工作,確定一名負責同志分管此項工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從不同方面對少年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發揮政法部門整體工作優勢,以取得矯治、改造少年罪犯的最佳效果。必要時,政法四機關可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各部門應當為抓緊落實以上各項要求努力創造條件。遇有問題,及時向有關上級部門報告,以便統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