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執行死刑嚴禁遊街示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執行死刑嚴禁遊街示眾的通知》在1986.07.24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執行死刑嚴禁遊街示眾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86.07.24
  • 實施時間:1986.07.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近年來,各地在執行死刑時,對死刑罪犯遊街示眾的情況已經減少了很多,在文明執法上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還有極少數地方押解死刑罪犯執行時仍然採取插簽遊街示眾的做法。這種做法不符合社會主義文明的要求,社會影響也不好,必須堅決糾正。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於1984年11月21日聯合發出的《關於嚴防反動報刊利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衊的通知》,也規定:“執行死刑不準遊街示眾。”還規定:“執行死刑的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嚴格控制處決犯人的現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或拍攝執行死刑的場面。”今後各地處決死刑罪犯務必要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有關的規定執行,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特別是開放城市更要嚴加注意,以免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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