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印發《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印發《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87.03.10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印發《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 頒布時間:1987.03.10
  • 實施時間:1987.03.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已入境的外國人或華僑、港澳台同胞,以及需出境的中國公民,可憑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出境,不需再辦理簽證,同時還規定了上述人員中不準出境的條件。
過去由於對不準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限制辦法無明確規定,以致某些刑事、民事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借出境之機逃避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給國家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政治上帶來不利的影響;還有些本可以通過其他方法解決的,卻採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證件的辦法,也造成了不好影響。為有效地執行兩個出入境管理法,處理好不準出境的問題,特制定《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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