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等處理海事案件登外輪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等處理海事案件登外輪問題的通知》在1986.10.25由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等處理海事案件登外輪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6.10.25
  • 實施時間:1986.10.25
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為了便於及時處理涉外海事案件,現根據1981年6月4日國務院國發〔1981〕99號檔案批准的《登外輪人員審批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精神,對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等處理海事案件登外輪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和司法警察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需要登外輪時,憑海事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公務證》並著國家規定的法院制服登輪;隨同辦案人員登輪的翻譯、鑑定人員憑海事法院的通知書登輪。海事法院應事先將登輪時間和人數通知邊防檢查站。
《執行公務證》在有效期限內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內河對外開放港口登外輪處理案件時,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登外輪的海事法院辦案人員和翻譯、鑑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國發〔1981〕99號檔案批准的《登外輪工作人員守則》。
特此通知,望遵照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