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09月10日發布,自1999年09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9月10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9月1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綜合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
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
(高檢發研字〔1999〕12號)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發研〔1999〕20號《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CPS多道心理測試(俗稱測謊)鑑定結論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鑑定結論不同,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
此復
19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