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弘揚檢察職業道德熱情為民眾服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幾項規定》在1997.05.2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弘揚檢察職業道德熱情為民眾服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幾項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江澤民總書記關於“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指示,進一步弘揚檢察職業道德,提高檢察隊伍文明執法水平,熱情為民眾服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特作出如下規定:
一、弘揚“清正廉明,護法為民”的檢察職業道德。全體檢察人員應按照檢察職業道德的要求,忠實於事實,忠實於法律,忠實於國家、忠實於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履行檢察職責中,堅決做到:愛檢敬業、恪盡職守,嚴格執法、文明辦案,遵紀守法、清正廉明,剛直不阿、護法為民。
二、嚴肅辦案紀律,實行“六個嚴禁”。各級檢察機關要努力提高檢察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發揚密切聯繫民眾,尊重民眾,耐心細緻,不驕不躁的作風,嚴格依法辦案,文明辦案。在辦案中嚴禁非法採取強制措施,侵犯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訊逼供;嚴禁對證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粗暴蠻橫;嚴禁泄露案情和檢察工作秘密;嚴禁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嚴禁徇私枉法、以案謀私。
三、檢察人員要廉潔自律,做到“十個不準”。檢察人員一律不準接受發案單位和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請,以及參加上述單位和人員提供的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場所活動;不準接受發案單位、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錢物;不準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準以任何藉口、採取任何形式為涉及親友或其他當事人的案件說情或進行干預;不準讓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支付請客送禮或其他活動的費用;不準占用企事業單位和發案單位的交通、通訊工具;不準檢察人員及其配偶和子女參與娛樂性經營活動;不準巧立名目亂拉贊助;不準著檢察服從事非公務活動;不準將警車用於非辦案活動。
四、深入開展文明接待室活動。檢察機關要熱情接待民眾來訪、來信,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處理問題有回聲。對於民眾來訪不推諉,不刁難,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耐心聽取,對於民眾來信不拖不壓,及時依法秉公處理,為民眾排憂解難,多辦實事。定期評比文明接待室,向社會公布一批檢察機關“文明接待示範視窗”,促進文明接待工作。
五、重視舉報工作。檢察機關受理民眾舉報,要及時將舉報材料移送主管機關或主管部門,處理結果及時答覆舉報人;禁止把舉報內容泄漏給被舉報人和被舉報單位及其他無關人員,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和單位。對打擊報復舉報人和利用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案件,認真查處。
六、實行檢察機關領導接待制度。建立“檢察長接待日”,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定期負責接待來訪人員,回答、協調和處理有關問題,接待日應事先向社會公布,最大限度提供便民條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七、主動接受監督。各級檢察機關要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匯報工作,向政協及社會各界通報情況,主動徵求意見,積極改進工作。對民眾反映集中的問題,檢察長要親自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切實改進。
八、在各級檢察機關推行“辦案作風紀律監督卡”制度。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公布辦案紀律,提供監督方法,明確監督途徑,請發案單位和民眾對辦案人員執法遵紀情況進行評議,填寫在“監督卡”回執欄內,由檢察機關政工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收回,作為考評工作的依據之一。
九、各級檢察機關要面向社會設立“意見箱”,公布舉報檢察人員作風紀律問題電話。對人民民眾反映的檢察人員違法違紀問題,檢察機關必須認真對待,及時辦理,嚴肅查處,適時反饋。高檢院的舉報監督電話是:010--65241850。
19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