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關於對長航重慶公安分局看守所執法活動的監督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關於對長航重慶公安分局看守所執法活動的監督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覆在1996.06.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關於對長航重慶公安分局看守所執法活動的監督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6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6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對長航重慶公安分局看守所執法活動的監督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長航重慶分局看守所是依法設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該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至於該看守所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的管轄問題,應按與案件管轄相一致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該看守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檢察院或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承擔法律監督任務。
19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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