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20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7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2.04.24
  • 實施時間:2002.04.24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陝檢發研[2001]159號《關於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雖尚未列入公安機關建制,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實施瀆職侵權行為的,可以成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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