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廳關於村民小組長和村委委員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主體的批覆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廳關於村民小組長和村委委員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主體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廳
  • 頒布時間:1991.07.02
  • 實施時間:1991.07.02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處:
你處閩檢法字[1991]012號《關於村民小組長和村委委員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主體之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村委會是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組成部分。村民小組長和村委會委員擅自組織電器安裝作業,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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