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法經營行為界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在2002.10.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法經營行為界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2.10.25
- 實施時間:2002.10.25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
你部《關於非法經營界定有關問題的函》(文市函[2002)1449號)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關於經營違法音像製品行為的處理問題。對於經營違法音像製品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關於非法經營行為的界定問題,同意你部的意見,即:只要行為人明知是違法音像製品而進行經營即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其是否具有音像製品合法經營資格並不影響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非法經營行為包括一系列環節,經營者購進違法音像製品並存放於倉庫等場所的行為屬於經營行為的中間環節,對此也可以認定為是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