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1.08.2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08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8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軍事檢察院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全國人大常委會刑訴法執法檢查組對刑訴法進行執法檢查期間,一些地方反映,檢察人員和律師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五十一條的理解和執行經常發生分歧;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同志建議我院進一步明確此問題。根據院領導的批示和中央六機關制發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律師會見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收到律師會見申請後五日內安排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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