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二廳關於檢察院自偵案件內部分工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二廳關於檢察院自偵案件內部分工的意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83年11月12日發布,於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11-12
【生效日期】198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二廳關於檢察院自偵案件內部分工的意見
(1983年11月12日)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法紀、經濟檢察處:
關於檢察院自偵案件內部分工的問題,1980年高檢院根據公、檢、法聯合制定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的規定,對檢察院直接受理、自行偵查的21種案件作了內部分工,法紀檢察部門負責13種案件,經濟檢察部門負責八種案件。近二、三年來,一些檢察院存在著法紀、經濟檢察部門共同、交叉辦案的情況,不便於統一掌握了解情況和匯集研究執行政策法律中遇到的問題。為了明確職責,便於掌握情況,我們研究並經高檢院領導同意,對地方檢察院自偵案件的分工提出以下意見:
(一)法紀檢察單位辦理原來規定的13種案件,並將原由經濟檢察單位辦理的重大責任事故、玩忽職守兩種案件劃歸法紀檢察單位辦理。另外,根據中央公、檢、法1983年聯合發出的《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第條的規定,今後檢察院直接受理的重婚案件,亦由法紀檢察單位辦理。
(二)經濟檢察單位辦理原規定貪污,行賄受賄,偷稅抗稅,挪用救災、搶險等款物,假冒商標等案件。
(三)關於盜伐濫伐森林案件,凡設有林業檢察處、科的,由林業檢察處、科辦理;沒有專設林業檢察處、科的,仍由經濟檢察單位辦理。
(四)法紀、經濟檢察未合併的單位,都按上述規定辦理;現已聯合辦公或合併了的單位,也應按上述分工,指定專人負責,分別辦理案件。
此分工自198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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