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查處攜款潛逃的經濟犯罪分子的通知》在1993.08.0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查處攜款潛逃的經濟犯罪分子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8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8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公安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近年來,貪污、賄賂、詐欺等經濟犯罪分子作案後攜款潛逃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金額巨大,給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為了及時查處攜款潛逃的經濟犯罪分子,保護國家、集體財產不受侵犯,特通知如下:
一、對攜款潛逃的經濟犯罪分子,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分工迅速立案,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對重大案犯,要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報告,上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作好組織緝捕工作。對於已經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應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和其他途徑予以緝捕;對於通緝在案的犯罪分子,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緝捕,可能逃往境外需要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
二、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國內人員非法攜帶大量現金出境,並有攜款潛逃嫌疑的,應採取監控措施,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海關所在地的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三、對於確有可能攜款潛逃的重大經濟犯罪分子,縣級以上(含縣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有關銀行製作《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銀行接到通知書後要立即凍結其存款。對於不需要繼續凍結的存款,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及時通知銀行解凍。
四、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海關、銀行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查處工作,使經濟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此通知請及時傳達到各基層檢察、公安、海關、銀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