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昕,50歲,此前是慈利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涉嫌強姦19歲女子。
2014年12月,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曾祥昕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並賠償損失總計4229.8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祥昕
- 國籍:中國
- 職業:慈利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
- 罪行:強姦罪
人物案件,案件判決,
人物案件
凌晨,一名披頭散髮、只裹著白色浴巾的年輕女孩,在一名男孩的攙扶下,到長沙市天心區公安分局坡子街派出所做筆錄,哭訴遭人下藥“性侵”。時任慈利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的曾祥昕被指為涉事男主角。面對媒體的採訪,他辯稱:她其實是一個陪唱女,當晚是存心敲詐。
今天上午,涉嫌強姦罪的曾祥昕站在了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的被告席。法庭上,他辯稱:大家都是成年人,凌晨她和一個男人在酒店房間裡,她應該知道會發生什麼。
公訴人 列物證人證,指證強姦
上午9點,身材微胖的曾祥昕被法警帶入法庭,他今年50歲,此前是慈利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因為不公開開庭審理,他的親友在法院大廳等候。
庭審開始,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指控曾祥昕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涉嫌強姦罪。據公安機關提取保險套物證,經DNA鑑定,可以認定曾祥昕與被害人之間發生了性關係。
在法庭舉證環節,公訴人拿出證人證言,證實事發過程中,被害人報警陳述自己不願意,凌晨時分服務員、保全證實房間內有女人哭聲。
從法醫鑑定看出,被害人左手臂、背部有指甲劃痕,證明她不是自願。同時,出警民警證實看到被害人連衣裙被撕破。因此可以認定曾祥昕實施了暴力行為。
庭審中,曾的辯護人提出曾祥昕與被害人之間關係曖昧。但公訴人認為,這不能成為其否認實施強姦的理由。因此,認定被告人曾祥昕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被告人 “都是成年人,我才是弱者”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曾祥昕辯稱自己才是弱者。
“她是成年人,凌晨和一個男人在酒店房間裡,她應該知道會發生什麼。”曾祥昕說。
“強姦我不存在要扯壞裙子。”曾祥昕辯稱,他覺得案件存在很多疑點,“首先保險套檢測要重新進行;其次,保險套到底放在什麼位置存在疑問,我記得是放在衛生間的櫥櫃裡,但最後居然在地上被發現,這么重要的證據被移動了,說明案發現場一定是被破壞過。我作為一個領導幹部,確實是不能做這種事情,但同時我們也是弱者。”
由於案情複雜,法官宣布擇日宣判。
回顧
泡吧“被下藥”女子稱遭性侵
一樁“桃色事件”,2013年10月24日凌晨罩上張家界市慈利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曾祥昕頭頂。
這天凌晨,19歲女孩小劉向警方報案,稱遭曾祥昕下藥“性侵”。
據了解,女孩與曾祥昕三年前通過朋友介紹相互認識。曾多次約小劉和她的朋友喝酒、唱歌,彼此也算相熟。事發前晚,小劉受曾的邀約,到酒吧包廂赴約。
當日凌晨2點左右,當小劉準備告辭時,眾人要她喝完最後一杯再走。“喝了這一杯酒,只感覺頭暈目眩、渾身乏力。”小劉懷疑,“那杯酒被下了藥。”隨後,喝醉的小劉出現在長沙市維也納酒店樓道監控視頻中,她被一名青年男子攙扶著,青年男子將穿白襯衣的曾祥昕與小劉隔開。三人進入酒店8728房間後,攙扶小劉的青年男子隨即離去。凌晨4點26分,青年男子來到8728房間門口,身著白襯衣的曾祥昕從房內走出。而後不久,警方接到小劉“遭人性侵”的報警電話。民警趕到現場,事發房間內,小劉裙子的衣袖已被撕扯成布條狀掉在床尾,兩隻黑色高跟鞋床頭一隻、床尾一隻,民警在廁所中發現一隻用過的保險套。
庭審
被告人聲稱未發生性關係
今年9月16日,該案在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法庭上,面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強姦事實曾祥昕當庭予以否認。他提出,他沒有扯破李玲的衣服,也沒有強行壓其手臂,兩人雖然有過親密的舉動,但並未實質上發生性關係。“她是成年人,凌晨和一個男人在酒店房間裡,她應該知道會發生什麼。”曾祥昕認為自己不存在強姦。他說,之前與李玲是情人關係,在2013年9月時就發生過關係。
宣判當天,李玲沒有出現。曾祥昕聽到法院判決自己強姦罪名成立,判處5年零6個月刑期,也沒有說話。
案件判決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曾祥昕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玲(化名)醫療費、營養費等損失總計422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