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佑光

曾佑光

曾佑光,男,漢族,1963年2月出生,大學文化,湖南懷化人,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懷化市芷江侗族自治縣委書記。

2021年12月10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芷江侗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曾佑光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曾佑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佑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湖南懷化
  • 出生日期:1963年2月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依法宣判,

人物履歷

1978.08-1981.07 湖南省糧食學校學習;
1981.07-1982.02 懷化地區懷化縣糧食局黃金坳糧站工作;
1982.02-1983.06 懷化地區懷化縣糧食局工作技術員;
1983.06-1990.05 懷化地區懷化市糧食局儲運股副股長、股長(其間:1985.04-1986.12在湘潭大學黨政幹部管理專業大專學習);
1990.05-1994.03 懷化地區懷化市委組織部任黨員教育管理站站長;
1994.03-1996.04 懷化地區懷化市國土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1996.04-1998.09 懷化地區懷化市國土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8.09-1999.08 懷化市國土局局長助理(副處級);
1999.08-2001.08 懷化市國土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1.08-2007.05 懷化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7.05-2010.12 懷化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0.12-2011.04 懷化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副書記,中方縣委副書記(兼)(其間:2008.09-2011.01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法學專業學習);
2011.04-2011.06 懷化市芷江侗族自治縣委委員、常委、副書記(正縣級,排第一,主持縣委工作),懷化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1.06-2011.07 懷化市芷江侗族自治縣委委員、常委、書記,懷化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1.07-2020.06 懷化市芷江侗族自治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18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芷江侗族自治縣委書記曾佑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6月,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芷江縣委原書記曾佑光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曾佑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跑官要官,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由他人支付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購房款,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之便買賣土地營利;違反生活紀律;非法購買農村集體土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承攬、土地出讓手續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曾佑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背棄初心使命,私慾膨脹,目無法紀,濫權妄為,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曾佑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懷化市第五次黨代會、芷江縣第七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20年6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曾佑光(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曾佑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8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曾佑光(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曾佑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婁底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曾佑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懷化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和芷江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0年11月24日上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曾佑光受賄一案。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曾佑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曾佑光先後利用擔任懷化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和芷江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征地拆遷、資金撥付、土地出讓手續辦理、拍賣業務承接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陳某紅、符某義、楊某剛等15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755.1354萬元(其中價值179.5567萬元的土地份額未遂),應以受賄罪追究曾佑光的刑事責任。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依法宣判

2021年12月10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芷江侗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曾佑光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曾佑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婁底中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曾佑光先後利用擔任懷化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和芷江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征地拆遷、資金撥付、土地出讓手續辦理、拍賣業務承接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755.1354萬元。
婁底中院認為,被告人曾佑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曾佑光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坦白及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同種犯罪,其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遂根據被告人曾佑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