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擬定有關政策和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縣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以及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縣與鄉鎮(街道)以及政府與企業分配相關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負責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縣財政預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負責縣級預決算公開。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鄉鎮財政預算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研究擬定相關政策、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預算績效管理責任和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五)負責全縣稅收政策執行管理。負責稅收法規的宣傳教育,提出補充、修改、完善稅收法規的建議。完善全縣稅收保障機制。
(六)按照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縣級財政專戶以及資金。管理財政票據。執行上級彩票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照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七)負責組織制定全縣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預算執行、監控以及分析預測。組織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縣級總預算會計核算。牽頭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八)負責制定全縣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服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根據授權制訂全縣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及有關限額標準。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以及政府採購各當事人的監督管理。牽頭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九)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照規定承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負責制定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匯總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收取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對財政部門出資成立的城投集團、商都集團等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依規履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職責。
(十一)根據縣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縣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據縣政府授權,按規定履行國有文化資產出資人職責,承擔所監管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縣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和對口支援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參與擬定社會保障相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
(十五)負責擬定財政支農、財政扶貧等相關領域財政政策,推進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十六)負責擬訂全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統一管理政府外債,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管理工作。開展財稅領域涉外交流與合作。按照規定承擔全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擬定全縣政府引導基金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縣級政府引導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縣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
(十八)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會計制度;
(十九)負責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二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全縣財政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提高服務效能。
強化財政巨觀調控職能。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加強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巨觀研究和有關財政制度政策設計,提高對財政經濟數據的檢測預測預警能力,增強財政巨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縣與鄉鎮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縣與鄉鎮收入劃分,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財政關係。深化縣級預算管理改革,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完善國有資本管理體制,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履行縣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
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規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二十二)財政管理與監督的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管理本級財政收支;貫徹落實財政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本級總預算編制、執行、決算和信息公開;審核批覆部門預算、決算,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對本級各部門預算執行和財稅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控;牽頭組織開展重大政策、項目績效評價,對到期專項資金開展到期績效評估,對部門單位整體績效開展評價;組織對本級各部門會計信息質量、資產、財務、政府採購、財政票據的檢查。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的預算、決算評審相關基礎性、事務性工作,參與研究擬訂縣級財政支出項目支出定額標準。
各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財務收支;貫徹落實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和信息公開,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審核批覆所屬單位預算、決算;對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和財稅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進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各部門所屬單位依法管理本單位財務收支;落實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和信息公開,負責項目的申報、實施,組織預算執行;負責本單位績效管理。
(二十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有關資金籌措保障和經費預算安排,以及公立醫院房地產管理工作。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公立醫院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配合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做好縣級公房公車一體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管理、運維工作,承擔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公立醫院公務用車相關信息數據的維護工作。
根據曹發【2019】2號檔案,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縣委辦公室,承擔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接受縣財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工作,承擔辦公用房、技術業務用房,縣級幹部用房、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其他公有房產,以及有關國有土地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實現與財政等相關部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領導分工
局長:丁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黨建辦公室牌子)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督查、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協調相關方面的經費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和代管(掛靠)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協調相關方面的經費保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全縣財政人才隊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貫徹縣委財經工作重大部署的具體建議並督促落實。組織開展財稅政策調研和財政工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深化財稅改革相關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二)綜合計畫科
分析預測全縣巨觀經濟形勢,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牽頭組織全縣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相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承擔縣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管理住房改革資金。
(三)法規稅政科
審核上報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立法建議,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法治財政建設實施方案,承擔法治財政建設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審核其他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協調相關方面的經費保障工作。負責推進全縣財政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研究提出實施全縣稅制改革和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全縣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性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全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開展稅費政策績效評價、稅源調查、稅費收入變化情況分析工作。負責全縣稅收保障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預算科
研究提出全縣財政政策、預算管理制度和縣與鄉鎮(街道)財政體制的有關建議。組織編制全縣中期財政規劃。指導鄉鎮(街道)財政體制改革工作,提出增強基層財政保障能力的政策措施。組織縣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政府債務預算(計畫)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平衡預算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牽頭縣級部門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以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縣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和預算管理指導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政策和辦法。負責縣政府債務限額管理,編制全縣和縣政府債務預算(計畫)並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承擔縣地方債務還本付息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擬訂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的政策措施,評估、預警和監控各級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承擔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前期準備有關工作。承擔政府融資平台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考核縣級以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國庫科
組織全縣財政預算執行分析和縣級預算執行、監控以及分析預測。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擬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財政國庫。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
組織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縣級總預算會計核算工作。管理縣級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縣級財政國庫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組織編制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牽頭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六)經濟建設科
承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有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基本建設有關項目資金。擬訂縣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和對口支援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基本建設投資政策。參與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承擔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促進資源節約、資源勘探、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測繪、林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七)農業農村科
承擔農業農村、水務、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負責牽頭推進財政涉農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研究擬訂財政支農、財政扶貧等相關領域財政政策,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鄉村振興重大專項資金等涉農資金預算編制、資金分配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承擔涉農補貼管理工作。參與農民負擔監督檢查工作。
(八)工商貿易金融科
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參與產業政策研究,擬訂支持工業轉型升級、“數字山東”建設與大數據產業發展、服務業發展、民營經濟發展以及外經貿和內貿流通等相關領域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等方面的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擬訂全縣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關財政政策。承擔金融監管、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擬訂全縣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參與研究和擬訂地方金融巨觀調控、金融監督和金融體制改革等相關政策。牽頭擬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政策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研究擬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政策、制度,提出縣級政府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對縣級政府引導基金的運營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縣級政府引導基金收益安排建議。對政府引導基金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擔縣政府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全縣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政策、制度。負責縣級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承擔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和國有資本流轉等工作。承擔國有金融資本運行質量監測工作。審核所監管金融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以及改制、上市、資本金變動方案。編制縣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監督相關金融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擬訂縣財政局直接履行或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金融企業股權董(監)事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制度,提出有關股權董(監)事、財務總監委派人選建議。審核所監管金融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報告。起草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報告。
(九)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醫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參與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牽頭承擔全縣農民工就業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及財政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保險精算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工作。
(十)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和政法經費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開支標準和定額。參與擬訂公務用車政策以及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分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承擔全縣法院、檢察院、審計系統經費保障和預決算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牽頭制定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經費的相關措施。承擔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文化科
承擔科技、教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推進科技、教育資金管理機制改革。擬訂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牽頭擬訂人才發展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才工作經費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宣傳、文化和旅遊、體育、廣電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起草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體育產業財政政策以及有關制度。承擔國有文化資產出資人職責具體事項,負責所監管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並對所監督企業進行考核。
(十二)資產管理科
研究提出相關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牽頭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承擔國企國資改革相關工作。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管理,匯總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工作。擬訂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負責擬訂全縣財政局履行有關國有資產(資本)出資人職責的管理制度和辦法。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服務和機關事務服務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擬訂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承擔公共資源配置服務、集中採購機構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全縣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及有關限額標準。組織編制縣級政府採購各當事人的監督管理。組織對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等工作。指導鄉鎮政府採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十三)財政評審和監督檢查科
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擬訂財政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牽頭制定財政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訂財政評審和監督檢查的制度及管理辦法;依法查處重大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牽頭負責局內部監督檢查;負責其他財政性資金支出的監督評審工作;承擔縣直部門預算項目、中期財政規劃項目評審相關基礎性、技術性工作,以及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的預算、決算評審相關基礎性、事務性工作,參與研究擬訂縣級財政支出項目支出定額標準。
(十四)預算績效和會計科
組織實施各類會計制度。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有關規章制度。按照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會計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計高端人才的選拔、培養和跟蹤服務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承擔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負責有關行業黨建工作。研究擬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制度、政策和辦法,牽頭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承擔預算績效評價服務方面的部門預算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建立健全預算績效指標及標準體系,完善預算績效管理責任和激勵約束機制,以及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管理和專家諮詢工作機制。組織實施縣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牽頭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指導鄉鎮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 2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縣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