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關於中國古代文字的產生,古書有不同的說法。先秦時代的《易·繫辭傳下》中說:“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繫辭傳下》中又說,“作結繩”和“作八卦”都是庖犧氏的事。雖然“後世聖人”究竟是誰沒有說,總之是庖犧氏以後的事了。後來假託孔安國作的《尚書序》中說:“古者伏犧氏之王天下也,始畫八卦,造書契,以代結繩之政,由是文籍生焉。”把結繩說成是伏犧氏以前的事。但仍然認為:書契的發明晚於結繩,而且是代替結繩之用的。
“書契”一詞,今天的《
辭源》、《辭海》、《漢語大詞典》都列出兩種解釋,以《辭源》為例,一是“猶言文字”;二是“契約之類的文書憑證”。而且,從這些辭書所舉的書證來看,都認為《易·繫辭傳下》和《尚書序》中的“書契”是指文字而言,而《周禮》中提到的“書契”是指契約之類的憑證而言。
其實,這些辭書中列出的兩種解釋,都不是“書契”一詞的本義。
在紙發明以前,用簡牘為主要書寫載體的時代,“書契”本來是人們生活中習見的一種事物。它一般是一式兩份,一方面在兩件簡牘上都寫上字,另一方面把兩者並在一起,同時在一側刻上一定數量的齒,然後由當事雙方各執其一,作為便於驗對的憑證。用文字記錄有關事項,刻齒就起到今天蓋騎縫章的作用。今天在居延、敦煌等地發現的漢代簡牘中,可以見到很多這種又寫了字又刻有齒的“書契”。有的是涉及糧、錢、物出入往來的憑據,有的是出入關卡的通行證,有的是執行邊防任務的證件,不一而足。據日本學者米刃山明的研究,刻齒不但起驗對的作用,不同齒形和齒數還起著記錄有關數值的作用。[1]
《周禮》中提到的“書契”正是指的這種東西。例如《周禮·質人》“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儥(買)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舉而罰之。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聽,期外不聽。”東漢學者鄭玄注釋這段文字時說:“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牛馬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書契,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書兩札,刻其側。”可見鄭玄還了解這種在市場上做買賣時曾經廣泛使用的券契,它既是交易的憑證,又是發生糾紛打官司的依據。“書兩札(札也就是簡),刻其側”扼要而準確地表現了券契的特徵。《周禮·小宰》中也提到“書契”,“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
鄭玄注文中引鄭眾的說法:“書券,符書也”也是對的。關於漢代的符券可以舉一個例子。在敦煌酥油土漢代烽燧遺址出土一件木質的符券,長14.5厘米,寬1.2厘米,正面寫著“平望青堆燧警候符左券齒百”,下端有一穿孔,穿著一條黃絹繩,以便佩帶。這件警候符的上端右側有一個刻齒,齒的缺口中有一個左半的“百”字。[2]看來,在驗證持符者的身份時,不但要把這件“左券”和右券的刻齒對上,還要使缺口中的百字的兩半密合。這比單靠刻齒對合更加鄭重其事。
因為竹木易朽,漢代以前的書契現在還沒有發現過。但戰國文獻中常提到“左契”、“右契”。如《老子》中有“是以聖人執左契,不責於人。”《禮記·曲禮》中有“獻粟者執右契”,《戰國策·韓策》中有“操左契,而為公責德於秦、魏之主”,等等。還有的文獻中提到券契的齒,例如《管子·輕重甲》“與之定其券契之齒,釜區之數。”《列子·說符》“宋人有游於道得人遺契者,歸而藏之,密數其齒。告鄰人曰:‘吾富可待矣。’”《說符》的記載明顯反映了刻齒兼有記數值的作用。由此可見,現在一般認為是戰國成書的《易·繫辭傳》中使用的“書契”一詞,理應是指這種既寫字又刻齒的券契。
漢代以後,簡牘逐漸退出歷史舞台。唐代的陸德明對這種刻齒的券契已經不甚了了,他在《經典釋文》中解釋《尚書序》“書契”一詞時說:“書者文字,契者刻木而書其側,故曰書契也。一云:以書契約其事也。鄭玄云:以書書木邊言其事,刻其木,謂之書契也。”他不知道書契上的文字本來是寫在簡牘的正面的,而契才是刻在簡牘的側面的,把鄭玄說的“書兩札,刻其側”誤解為寫字也是寫在簡牘的側邊。還把他的這種理解強加在鄭玄頭上。當然,像上文提到的警侯符,在側邊是寫一個百字用以合符的,所以陸德明說的“書其側”,不能說全不對。但應該強調的是,真正能起到“言其事”作用的文字,本是寫在簡牘正面的。陸德明所提到的另一種解釋“以書契約其事也”,已經不再把“契”理解為刻齒,就使“書契”一詞變成“起契約作用的文書”之意。這種傾向,早在東漢已經出現了。鄭玄在注《周禮·小宰》“六曰聽取予,以書契”時,不採取鄭眾“符書”的說法,而主張“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凡簿書之最目、獄訟之要辭皆曰契。《春秋傳》曰:‘王叔氏不能舉其契’。”就把契虛化為“總帳”、“案卷”的抽象意義了。唐人賈公彥作疏時曲意附和鄭玄的說法,批評鄭眾說:“雲‘書契,符書’也者,謂官券符璽之書。此據官予民物,何得為符璽之書解之?”這是因為賈公彥根本不知道漢代的“符書”是什麼樣子,把它誤解為有官印的文書。其實,在居延和敦煌簡牘中,不少官方的錢物出入憑證正是和符書一樣有刻齒的。所以《周禮·冢宰》的“書契”,和《周禮·質人》的“書契”一樣,也是“書兩札,刻其側”的券,並不需要另作解釋。就是《左傳》中的“晉侯使士平王室,使王叔氏與伯輿合要,王叔氏不能舉其契。”其中提到的“要”,在當時也正是書契形式的契約,而不是一般意義的文書。
東漢時代是一個紙和簡併行的時代,劉熙《釋名·釋書契》中說:“書,庶也,紀庶物也。亦言著之簡、紙,永不滅也。”正反映了這種過渡性的歷史特點。該篇中還提到“契,刻也。刻識其數也。”可見古來簡牘側面刻齒紀數的習慣還沒有全然淡出人們的意識。但是“書契”一詞畢竟不是人人都知道其本義了。隨著“書契”之“契”在含義上的虛化,人們對“書契”一詞的理解就越來越偏重於文字一義了。所以,班固在作《漢書》時使用“書契”一詞,就幾乎完全當成“文字”的典雅的說法了。如“自書契之作,先民可得而聞者,經傳所稱,唐虞以上,帝王有號謚,輔佐不可得而稱矣,”(《古今人表》)“自古書契之作而有史官,其載籍博矣。至孔氏籑之,上繼唐堯,下訖秦繆。”(《司馬遷傳贊》)。特別是對中國文字學產生巨大影響的《說文解字》,在其《敘》中先說“黃帝之史倉頡,見鳥獸蹏迒之跡,知分理可相別異也,初造書契。”接著又說“倉頡之初作書”,也是把“書契”和“書”作為同義語換用的。因此東漢以後的文人學士,絕大多數都承襲了這種習慣的用法。偽古文《尚書序》的作者,正是把“書契”作為文字的同義語來用的,所以在“造書契”之後,緊接著就說“由是文籍生焉”。
到了唐代,像陸德明那樣還能重視“書契”一詞原始意義的學者,不止一個。顏師古在注《漢書·古今人表》“書契”一詞時,就提出了“契,謂刻木以記事。”
而李鼎祚《周易集解》中把《繫辭傳》中的“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解釋為:“百官以書治職,萬民以契明其事。”他們雖然都主張書契之契不能虛化,但把它分別解釋為文字和刻木,還是沒能弄明白古時的“書契”究竟是什麼東西。
根據以上分析,今天在辭典中為“書契”作解釋,至少應該列出三條:第一條最原始的意義,應該是“正面寫字、側面刻齒以便驗對的竹木質券契”。可引《周禮·質人》及鄭玄注和《周禮·小宰》及鄭司農注為主要書證。第二條是“有契約性質的文書”,可引《周禮·小宰》及鄭玄注為主要書證。第三條是“指文字”,可引《說文解字敘》中先說倉頡造書契,後又說倉頡作書為主要書證。但是,第二、第三種解釋其實都是漢代人的認識,所以先秦文獻如《易·繫辭傳》中提到的書契,顯然應該按其原始的意義來理解才對。
近代殷墟甲骨發現後,最早的甲骨研究者之一羅振玉認為從甲骨刻辭可以“知古書契之形”,他說:“倉頡之初作書,蓋因鳥獸蹏迒之跡,知最初書契必凹而下陷。契者刻也,《荀子》之鍥即契之後起字。小而簡冊,大而鐘鼎,莫不皆然。故龜卜文字為古人書契之至今存者。”[3]他對“書契”一詞提出了一種新的解釋,即“刻出來的文字”。到1912年發表他收藏的甲骨文時,就起名叫《殷墟書契》,後來又陸續出了《殷墟書契後編》、《殷墟書契續編》。這樣一來,甲骨文就被很多研究者稱為“書契”了。雖然早在1904年孫詒讓的《契文舉例》一書中已經把甲骨文稱為“契文”,但這只是說甲骨文是刻成的文字而已。經羅振玉這樣一發揮,就把古已有之的“書契”一詞重新被詮釋為刻成的文字了。
甲骨文被發現後,古文字學界和一般知識界長期流行一種誤解:認為商代既然沒有紙,寫字就只能用刀刻在甲骨上的。羅振玉知道甲骨文中的“冊”字是象簡冊之形的,所以竹木製的簡在商代也肯定已經存在。但他大概相信蒙恬造筆之說,所以他認為先秦簡冊上的字也是刀刻的。這種“書契”就是用刀刻成的文字的見解,影響很廣,例如朱自清在《經典常談·〈說文解字〉》中就說:“‘契’有‘刀刻’的義;古代用刀筆刻字,文字有‘書契’的名稱。”《辭海》還把這種觀點寫進辭條“書契”中,“①指文字,契就是刻,古代文字多用刀刻,故名。”
其實,田野考古證明,早在文字產生之前的仰韶時代,陶器上美麗流暢的花紋就是用毛筆繪製的,陶器上不同形式的記號也是用毛筆作出來的。原始的有很強圖畫性的文字,自然應該也是使用毛筆寫的。在早於殷墟的時期,鄭州小雙橋遺址中就已經發現過朱筆和墨筆寫在陶大口尊上的文字。[4]殷墟的卜用甲骨上不僅有刻的卜辭,同時也存在朱墨兩色的書寫文字。[5]此外還有寫在石器、玉器上的文字殘留下來。而商周時代的青銅器銘文,也是先用毛筆寫出來,再製成范的。[6]商代和西周時代實際存在大量毛筆寫的簡牘文字,只是因為比甲骨刻辭和銅器銘文易朽而不能保存到今天。認為那時人們只能用刀來刻字,完全是因為考古工作開展不夠充分,以偏概全而造成的誤會。
所以,對於學術界已經通行的用“書契”作為殷墟甲骨文代稱的做法,可以不持異議。但對於不顧歷史實際,把“書契”解釋為刻成的文字,而且當作這個詞的原始意義,則是應該堅決擯棄的!最後,還想附帶談一個問題。和羅振玉把甲骨文稱為“書契”相聯繫,有一些學者便主張我國文字是因宗教的用途而由神職人員創製的。這同樣也是一種以偏概全而造成的誤會。先秦的“書契”既然並不是指甲骨文,而是指既寫字又刻齒的用途不一的契券,這種有字契券的主要用途是在處理經濟事務和行政管理事務,所以我國文字的產生原因,顯然不應僅從宗教用途考慮。
基本信息
書契,指契約等書面憑證。見《易·繫辭下》:“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
(1) [characters]∶指文字。
(2) [evidence]∶指契約等書面憑證
掌稽市之書契。——《地官》
引證解釋
1. 指上古時代的文書。
《尚書·序》說:“書者,文字。契者,刻木而書其側,故曰書契也。”這裡的意思是,把文字刻在木片的一側既為書契,是遠古時代的一種文字。
《書序》:“古者 伏羲氏 之王天下也,始畫八卦,造書契,以代結繩之政,由是文籍生焉。”
陸德明釋文:“書者,文字。契者,刻木而書其側。”《資治通鑑·晉安帝隆安三年》:“ 珪 曰:‘書籍凡有幾何,如何可集?’對曰:‘自書契以來,世有滋益,以至於今,不可勝計。苟人主所好,何憂不集。’” 清
龔自珍《西域置行省議》:“東南臨海,西北不臨海,書契所能言,無有言西北海狀者。”
朱自清《經典常談·》:“‘契’有‘刀刻’的義;古代用刀筆刻字,文字有‘書契’的名稱。”
2. 契約之類的文書憑證。
《
周禮·天官·小宰》:“六曰聽取予以書契。”
孫詒讓正義:“凡以文書為要約,或書於符券,或載於簿書,並謂之書契。”《周禮·地官·質人》:“掌稽市之書契。”唐張懷瓘《書斷》說:“大道衰而有書,利害萌而有契,契為信不足,書立言為征。書契者,決斷萬事也。凡文書相約束,皆曰‘契’,契亦誓也,諸侯約信曰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