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

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

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暨南大學全校學生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它的常設機構是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學代會始終堅持“風雨同舟,有你有我”的工作理念,以“一切為了同學,一切依靠同學”為自己的工作基礎。想同學之所想,急同學之所急,在日常生活中竭力代表和維護學校學生的合法利益。學代會的常設機構是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學代會通過各班級的代表上傳下達,使學代會的工作正常運轉,並接受同學對於學校各個方面的監督、評議和質詢。同時學代會擁有監督、協調學生會工作與對全體學生幹部考評的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
  • 外文名:The Student's Congress of Jinan University
  • 簡稱:暨大學代會
  • 常設機構: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執行機構:暨南大學學生會
任務,性質,職權,組織制度,組織架構,章程,

任務

1、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圍繞我校“僑校﹢名校”的發展戰略和“面向海外,面向港澳”的辦學宗旨,針對我校不同層次學生的培養目標,團結和引導同學們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成為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
2、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校的管理工作;
3、努力為同學服務,指導、協助和監督學生會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和社會服務,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4、溝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繫,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和要求;
5、加強各地區、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內地同學與港、澳、台、僑、外籍同學的聯繫,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祖國的統一。

性質

學代會在中共暨南大學委員會領導下,在學校學生處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式行使職權。
學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職權

1、聽取並審議學代會常委會和學生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2、審議並通過學代會章程和學生會章程;
3、配合學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學意見,向學校有關方面提交大會提案,並將提案的答覆反饋給代表;
4、審議並通過由學院或學校學生工作部門推薦或學代會代表推選的學代會常委會委員組成名單;
5、選舉產生學生會主席候任人選;
6、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組織制度

學生代表大會
學代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延期或提前舉行。學代會開大會期間,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中華僑及港澳台學生代表和留學生應占一定比例。
學生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常務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確認的常委會行使學代會職權。常委會委員原則上每個學院1名,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黨政領導推薦,經評審小組審查合格後,交學生代表大會確認組成,華僑及港澳台學生代表和留學生代表名額單列。
常委會對學代會負責,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報告工作,並受其監督。
常委會任期與學代會相同。學代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常務委員會秘書處
常委會可設秘書處協助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名,常務秘書若干名。秘書長人選由常委會委員長提名,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任命。秘書長有權列席常委會會議,但無投票表決權。
學生代表團
學代會以學院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組(團)長。
暨南大學學生會
暨南大學學生會是學生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對學代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學校學生會實行主席團集體負責制。學校學生會根據職能,下設13個部門。
專門工作委員會
學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完成學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人選,一般應在學代會代表中產生,經常委會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相關工作。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學代會負責,接受常委會的領導。

組織架構

1、學代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延期或提前舉行;
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架構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架構
2、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確認的常委會行使學代會職權;
3、常委會可設秘書處協助工作;
4、學代會以學院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組(團)長;
5、暨南大學學生會是學生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對學代會及其常委會負責;
6、學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完成學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廣東省學生聯合會章程》的規定要求,為使我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在總結學代會工作實踐的基礎上,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代會是全校學生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
它的常設機構是學代會常務代表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第三條 學代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圍繞我校“僑校﹢名校”的發展戰略和“面向海外,面向港澳”的辦學宗旨,針對我校不同層次學生的培養目標,團結和引導同學們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成為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校的管理工作;
(三)努力為同學服務,指導、協助和監督學生會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和社會服務,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溝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繫,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和要求;
(五)加強各地區、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內地同學與港、澳、台、僑、外籍同學的聯繫,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祖國的統一。
第四條 學代會在中共暨南大學委員會領導下,在學校學生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本章程的規定程式行使職權。
第五條 學代會的一切活動以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為最高準則,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開展。
第六條 學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學代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學代會常委會和學生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審議並通過學代會章程和學生會章程;
(三)配合學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學意見,向學校有關方面提交大會提案,並將提案的答覆反饋給代表;
(四)審議並通過由學院或學校學生工作部門推薦或學代會代表推選的學代會常委會委員組成名單;
(五)選舉產生學生會主席候任人選;
(六)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學代會要尊重和支持學生會主席和學生會職能部門行使管理職權,協助他們開展工作。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條 代表條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覺遵守和維護校紀校規,敢於同不良現象作鬥爭,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三)學習目的明確,成績優良,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四)具有全局觀念和良好的民眾基礎,能積極主動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切實代表同學的利益。
第十條 代表一般以院或係為單位按一定比例民主選舉產生,一般任期一年或兩年,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學代會籌備委員會規定。
上屆學代會常委會委員為學代會當然代表,不計入各院(系)代表名額;華僑及港澳台學生代表和留學生代表單列,按比例單獨分配。
第十一條 代表出現違法亂紀或選舉單位認為不稱職或不盡代表義務的,經選舉單位討論獲全體學生半數同意,可申報撤銷或免去其代表資格。
第十二條 代表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申報後,經學代會常委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由缺額單位按程式補選。
第十三條 學代會活動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校學生會部門主要負責人或院(系)學生會主要負責人。特邀代表一般是相關學生組織代表。
第十四條 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學代會常委會和學生會所作的工作報告進行質詢並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的權利;
(三)有通過提案直接向學校有關部門反映同學意見的權利;
(四)就學代會職權範圍提出議案和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第十五條 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個人素質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學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學代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繫廣大同學,正確代表同學利益,維護同學合法權益,如實反映同學的意見和要求,做好同學工作,接受同學監督。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延期或提前舉行。學代會開大會期間,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中華僑及港澳台學生代表和留學生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條 學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同學們迫切關心的問題,經廣泛聽取同學意見後確立,先由學代會常委會討論提出,交主席團審議後提交大會通過。
第十八條 學代會的決議應認真貫徹,大會的提案應及時處理。決議的貫徹、提案的處理情況,應及時向代表及學生通報,學代會的工作情況應向學生公布,接受學生監督。
第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本章程的修正,須經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表決其他問題時,須經到會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 學代會以學院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組(團)長。
第二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確認的常委會行使學代會職權。常委會委員原則上每個學院1名,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黨政領導推薦,經評審小組審查合格後,交學生代表大會確認組成,華僑及港澳台學生代表和留學生代表名額單列。
常委會委員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由缺額學院推薦,經常委會同意,並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增補。
常委會對學代會負責,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報告工作,並受其監督。
常委會任期與學代會相同。學代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常委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常委會全體會議由委員長召集和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常委會一般決議需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常委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設委員長1名,副委員長2名,正、副委員長均由常委會投信任票後,經評審小組考核委任。
評審小組由學代會指導部門負責人和上屆學代會常委組成。正、副委員長不能任職時,經增補後組成的常委會委員投票,由臨時評審小組考查、批准和委任。
常委會可設秘書處協助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名,常務秘書若干名。秘書長人選由常委會委員長提名,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任命。秘書長有權列席常委會會議,但無投票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職責和權利:
(一)執行學代會的決議,向學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學代會閉會期間行使學代會的職權;
(二)進行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資格審查和考核,主持學生會主席候任人選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報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後,委任學生會主席;
(三)根據學生會主席的提名,決定學生會副主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任免,接受學生會幹部的辭職;
(四)審議和批准學生會每學期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審查經費使用情況,決定學生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監督檢查學生會主席團工作,有權對主席團成員提出質詢,被質詢者必須予以答覆;每學期對學生會主席團成員投信任票,作為對其工作評價的依據;
(六)常委會,委員一人提議,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附議,可形成對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彈劾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形成對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彈劾;在學生會主席團集體停職、辭職期間,代行學生會主席團職權,並作出候補人選安排;
(七)組織對常委會正、副委員長候任人選進行信任投票;選舉和補選常委會委員;決定聘任或解聘常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常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提案,可形成對常委會正、副委員長的罷免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形成對常委會正、副委員長的罷免;
(八)做好學生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成立學代會籌備委員會,組織選舉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代表大會開會方案和下屆大會主席團和其他有關人選建議名單,報上級審批;
(九)聽取、收集同學對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學代會代表提議,且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臨時召集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十一)解釋本章程並監督其執行實施,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委員長職責和權利:
(一)在學代會、常委會閉會期間,執行學代會、常委會決議,執行本會章程,制定本會總體工作計畫,向常委會負責、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檢查,對常委會的提案,及時解決(或與學校有關部門商榷),並給以答覆;
(二)提名常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人選,領導秘書處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開展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常委會會議,負責檢查督促常委會委員出席有關會議,常委會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必須向委員長出具書面證明;
(四)常委會在進行表決時,如遇表決結果均衡,委員長有加一票權;
(五)決定其他的重大問題,行使其他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完成學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人選,一般應在學代會代表中產生,經常委會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相關工作。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學代會負責,接受常委會的領導。
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任務:
(一)對大會要討論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對大會提案進行分析,對提案處理結果做跟蹤調查;
(三)檢查、監督大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聯絡各學院代表小組(或代表團);
(五)完成常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暨南大學學生會
第二十六條 暨南大學學生會是學生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對學代會及其常委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生會每兩年改選一次,由各院(系)黨政領導和院(系)學生會參照候選人資格標準(本章程第三十六條)推薦1-2名候選人,經選舉工作委員會按比例推出8-10名候選人參加選舉,通過學生代表大會投票選取前四名,經學校主管部門全面審查考核並提出意見後,交學代會常委會通過,任命出本屆第一任期學生會主席。
選舉工作委員會由校學生工作主管部門協助學代會常委會組成。
第二十八條 學校學生會實行主席團集體負責制。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1名。主席團主席或副主席在院(系)的分布原則上不重複,其中必須有1名或1名以上華僑及港澳台學生或留學生。
主席團任期1年,經代表大會考核,確認成績顯著者,可連任一年。如第一任期學生會主席因故不能連任,學代會常委會可從副主席或院(系)推薦的人選中選取4名候選人,經學校主管部門全面審查考核並提出意見後,交學代會常委會通過,任命出本屆第二任期學生會主席。
學生會副主席、秘書長原則上在學代會常委會提供的副主席候選人中挑選,由主席提名後,經學代會常委會審查後委任。
學生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職責時,經學代會常委會同意,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學生會根據職能,下設13個部門:秘書處、紀檢組、辦公室、文娛部、學習部、公關部、外招生部、宣傳部、信息部、體育部、生活部(棟委聯合會和膳食委員會)、調研部、編輯部。
突出學校辦學特色,特設定外招生部,下分設6個分部:香港學生分部、澳門學生分部、台灣學生分部、緬甸學生分部、馬來西亞學生分部、朝鮮學生分部(籌),分部長均為外招生部副部長。部長由學生會主席團指定一名副主席兼任。
第三十條 學校學生會職責、權利和組織原則:
(一)學生會主席團在行政上擁有領導院(系)學生會的權力,有責任加強與各院(系)學生會的聯繫、協調,召集各院(系)學生會主席聯席會議,領導各院(系)學生會工作;
(二)執行學代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學生會主席團負責制定學校學生會總體工作計畫、完成工作總結並向學代會及其常委報告;
(三)學生會主席團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審批,決定學生會機構設定,批准和任免各部門負責人;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開展工作,負責加強與其所在學院各系及學院學生會的聯繫,並可由主席授權,獨立領導某一方面的工作;
(五)學生會主席團領導學生會各部門工作,各部門由部長主持工作,對學生會主席團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可獨立地開展工作;
(六)學校學生會財務秘書對學代會常委會和學生會主席負責,按學校財務制度的規定負責學生會會費的提取、報銷和結算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生會主席職責和權利:
(一)主席為學生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機構的最高領導,有權按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提名組閣主席團成員,有權要求主席團成員辭職,有權處理在學校規定範圍內的學生會行政和財務事宜,統一領導和協調校學生會各部門和各院、系學生會的工作;
(二)主席為學代會常委會當然委員,有權向學代會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有責任向學代會及其常委會匯報工作,並接受其監督;
(三)主席有權提出辭職要求,應正式向學代會及其常委會提交辭呈,經學代會常委會通過方能辭職,否則無效。
第三十二條 院(系)學生會
(一)院(系)學生會受所在院(系)黨組織和學校學生會的雙重領導,有責任配合學校學生會及其各部門共同開展活動,在校、院、系規定範圍內,遵照本章程,有獨立開展活動的權力,凡涉外、跨校、有一定規模的活動,必須提前向主管部門申報,批准後方可進行。各系學生會開展活動需接受所在學院一級學生會組織的管理和領導,有計畫有步驟地統一進行。
(二)院(系)學生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原則上與學校學生會對應,應參照本章程的原則由各院(系)學生會制定。院(系)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並可聘任秘書長協助工作。
(三)院(系)學生會主席聯席會議為全校學生會工作事務的諮詢、協商機構。
(四)每一學年由學校學代會、學生會根據各院(系)學生會的工作情況評選出四至六個優秀的院(系)學生會及優秀學生會主席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關於學代會代表權利義務案實施細則
(一)學代會主席團判斷議案是否列入議程的原則:
1、學代會主席團認為重要之議案;
2、多個系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優先;
3、聯名提出議案優先。
(二)在一次學生代表大會中,主席團至少應將二個議案付諸表決;若僅收到一個議案;則須將此議案付諸表決;沒有收到議案;則取消該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的議程,但須將情況向學代會代表說明。
(三)在對議案進行審議表決的議程前,代表有權就事先提出的議案提出動議,要求將某個議案付諸表決:經到會代表半數通過後大會主席團應將其列入議程,同時主席團亦有權將一個原則列入議程之議案不付諸表決。動議表決前,主席團應將此種情況向學代會代表說明。一次學代會中動議提出不能超過兩次。
(四)凡列入表決議程之議案應於學代會前兩天交代表審議。
(五)議案表決前應由發起人作出說明,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第三十四條 指導老師
指導老師由學校學生主管部門選派,負責指導、協助學代會及其常委會、學生會工作,主持選舉工作委員會及學代會評審小組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級學生幹部,絕對禁止以權謀私、違法亂紀行為。一經發現,經調查屬實者,應由上一級學生會或學生代表大會,以及校、院、系各級學生工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違反校規校紀者,按學校有關規定,由學校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代會常委、學生會主席團成員資格標準:
(一)愛祖國、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有良好的服務精神,樂於奉獻(境內學生);
愛祖國,擁護國家統一和“一國兩制”,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道德品質良好,有良好的服務精神,樂於奉獻(港澳台僑學生);
熱愛祖籍國,對我友好,有社會公德心和健康的心理素質,有良好的服務精神,樂於奉獻(外國留學生);
(二)遵紀守法,在校表現良好,能起表率作用;
(三)學習成績良好,平均學分績點2.5以上;
(四)曾任系以上學生會、共青團或社團聯合會主要幹部,具有一定的社會工作能力;
(五)責任心強,有較好的協作精神,能與意見不同者共事,團結大部分人共同搞好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常務代表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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