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視野下的大數據

智慧財產權視野下的大數據

《智慧財產權視野下的大數據》是2018年7月1日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德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視野下的大數據
  • 作者:王德夫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定價:78 元 
  • ISBN:9787520123211
  • 字數:309千字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在這個時代,大數據作為一種新產品或服務,已經成為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正深刻地影響著各行各業,改變著人們的生活、學習、工作模式。然而,現有法學研究對於“大數據”仍顯陌生,不僅各方觀點分歧重重、遠未達成共識,相關成果也不夠豐富。而在法律制度供給方面,則更顯匱乏,稱其“捉襟見肘”亦不為過。《智慧財產權視野下的大數據》圍繞“大數據”這一主題,條分縷析、層層推演,從對大數據本身的物理描述和價值表達出發,分析其與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關係,指明智慧財產權制度處理“大數據”相關問題的理論進路與現實路徑,具有顯著的創新性,也有較高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圖書目錄

序 言/1
摘 要/1
Abstract/5
緒 論/1
  一 選題背景與研究價值/2
  二 相關主題國內外研究現狀及述評/9
  三 研究方法與結構安排/24四主要創新點/26
第1章 大數據的物理描述與法律表達/28
  第一節 完整的物理描述:大數據的內涵與外延/30
 一 大數據的內涵:基本概念與特徵/30
 二 大數據的外延:與其他知識產品的辨析/44
  第二節 基本的價值判斷:大數據的法律定性/55
 一 數據、信息與大數據信息的界分/55
 二 大數據具有法律層面的價值/60
 三 大數據是法律視角下的財產/79
 四 大數據應被納入民事法律體系/85
 五 大數據與《民法總則》的關聯/89
  第三節 變動中的利益格局:大數據引發的價值調整/94
 一 新的利益主體:更廣泛的“信息活動”參與者/94
 二 新的利益訴求:更深入的信息利用與更廣泛的知識共享/101
 三 激化的利益衝突:信息獨占與共享的矛盾/106
  第四節 現實的法律選擇:制度構建視角下的大數據/110
 一 法律制度構建的對象:大數據信息/110
 二 法律制度構建的目的:保障數據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共享/112
 三 法律制度構建的路徑:以智慧財產權法為優選/115
  本章小結/121
第2章 大數據與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多維度關聯/123
  第一節 社會創新維度:大數據對社會創新的影響/123
 一 大數據降低了社會創新門檻/124
 二 大數據帶來了新的創新模式/126
 三 大數據拓展了創新主體的範圍/129
  第二節 市場競爭維度:大數據對市場經營活動的影響/131
 一 大數據改變了市場競爭環境/131
 二 大數據蘊含了潛在的競爭風險/136
  第三節 對現有制度影響的維度:大數據語境下的智慧財產權/144
 一 大數據對傳統智慧財產權理念的挑戰/144
 二 大數據對傳統智慧財產權客體的影響/147
 三 大數據引發的新型智慧財產權糾紛/150
  第四節 制度發展與完善的維度:智慧財產權視角下的大數據/154
 一 新客體的構想:大數據是單獨的智慧財產權客體/155
 二 新客體的證成(一):大數據符合智慧財產權客體的一般條件/156
 三 新客體的證成(二):大數據不屬於現有智慧財產權客體範疇/159
 四 新客體的證成(三):大數據與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價值融合/168
  本章小結/175
第3章 大數據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理論基礎/177
  第一節 現有理論難以支撐對大數據的制度供給/179
 一 現有理論在大數據相關權利主體方面的不適應/180
 二 現有理論在大數據權利客體方面的妥協/185
 三 現有理論在大數據相關利益分配方面的失靈/188
  第二節 大數據對理論發展的需求/191
 一 新理念的背景:競爭利益與知識被不合理獨占帶來的威脅/192
 二 新理念的提出:大數據“信息有限支配與深度共享”/193
 三 新理念的論證:大數據“信息有限支配與深度共享”的現實依據/196
 四 新理念的運行:大數據“信息有限支配與深度共享”的實現邏輯/200
  第三節 大數據相關理念與多元價值目標的協調/207
 一 “信息有限支配”與“信息深度共享”的協調/207
 二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與“安全”的協調/208
 三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與“秩序”的協調/211
 四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與“平等”的協調/213
 五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與“個人表達自由”的協調/214
  第四節 大數據“信息深度共享”的必要限制/217
 一 為保障公共權力的行使而對“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217
 二 為保護人身利益不受侵害而對“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219
  本章小結/227
第4章 大數據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構建/229
  第一節 適宜的立法模式/230
 一 應採用“大數據信息”單獨立法模式/230
 二 立法的層級不宜過高/235
 三 立法應兼顧對特定行為的控制/237
  第二節 制度構建的價值導向與目標/244
 一 制度構建應以“公共利益”的現實與發展為基礎/244
 二 制度構建應以大數據“信息有限支配與深度共享”為導向/246
 三 制度構建應以社會整體“競爭利益”的維護為直接目標/252
  第三節 大數據相關制度的具體內容/255
 一 適格的權利主體與客體/255
 二 大數據相關權利的產生與確認/267
 三 大數據相關權利的基本內容/269
 四 大數據相關義務的主要方面/272
 五 大數據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內部限制/278
 六 大數據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外部規制/280
 七 大數據法律保護對現有制度的借鑑/283
  本章小結285
結 語/287
參考文獻/290
後 記/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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