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內容
齊愛民教授的《智慧財產權法總論》是一本真正意義上的關於智慧財產權法的體系和基本制度的原理書籍。比較而言,各科具體的智慧財產權法,如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比較完善,然而遺憾的是,在全球智慧財產權法迅猛發展的今日,成熟的智慧財產權法總論始終並未出現。智慧財產權法總論的形成其意義不可謂不大。沒有總論,智慧財產權法就沒有靈魂,也就無法完成自身的體系化,也就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智慧財產權法典。齊愛民教授所著的《智慧財產權法總論》是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一般規定,其內容除了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法以及智慧財產權法的基本理念、宗旨外,還在總論領域實現了以下的重大突破:
第一,第一次澄清和建立了智慧財產權法的原則體系。智慧財產權法的原則體系一直是智慧財產權法的難解之謎。總的來看,貫穿於智慧財產權法的原則可以分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財產法的基本原則和智慧財產權法的特有原則。智慧財產權法的特有原則包括思想與表達相區分原則、合理使用原則和權利窮竭原則。智慧財產權法原則體系的構建,是智慧財產權法體系化和制定智慧財產權法典的理論基礎。
第二,準確定位智慧財產權法的邏輯起點——知識財產。宏偉的法學體系大廈,往往建立在簡單的基點之上。龐雜宏偉的物權法是以“物”為出發點的。而智慧財產權法是以知識財產為邏輯起點的。智慧財產權法是這樣一個由“思想”到“權利”的過程:1、人的大腦形成了一種思想,該思想由於該人的表達(通過口頭或者紙質載體或者電子載體)而獲得了獨立性;2、獲得了獨立性的思想因符合法律的規定被擬制為財產,稱為知識財產;3、知識財產被擬制的過程,就是智慧財產權的形成過程;4、智慧財產權人憑藉智慧財產權對該思想享有控制權,通過自己實施和授權他人實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簡單看,所謂智慧財產權就是這樣一個從大腦到錢包的過程。
第三,構建智慧財產權的權利體系。智慧財產權是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具體智慧財產權的上位概念。智慧財產權權利體系,是從知識財產的性質和利用,構建的一個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權利體系,而非按照知識財產的不同而劃定的條塊分割的具體智慧財產權的簡單相加。智慧財產權在社會上發揮作用,可以分為權利人自己實施和他人實施兩種基本類型。這就決定了智慧財產權的權利體系的基本結構類型:完全智慧財產權和用益智慧財產權。完全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自己對自己知識財產的行使的權源,而用益智慧財產權是非權利人實施他人的知識財產的權源。財產除具備使用價值之外,還具備交換價值。知識財產的利用,除實施之外,還可以發揮交換價值的作用提供擔保。這就決定了智慧財產權的權利體系的另一種基本結構類型:完全智慧財產權和擔保智慧財產權。而用益智慧財產權和擔保智慧財產權同為定限智慧財產權,因此可知智慧財產權權利體系的結構為:完全智慧財產權和定限智慧財產權。這就是筆者所謂的二元智慧財產權體系結構。二元智慧財產權體系結構的提出,不僅在於促進智慧財產權的社會作用的發揮,而且在於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定紛止爭。比如,通過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被許可人獲得了用益智慧財產權,為智慧財產權人。因此,在上述二種許可中,權利人可以用益智慧財產權進行設立公司的出資;而通過普通許可,被許可人僅獲得債權,不能獲得用益智慧財產權,因此,普通被許可人不能以“許可”進行設立公司的出資,因為該“許可”僅為債權。
第四,論證了智慧財產權行為理論。
智慧財產權行為,是從智慧財產權權利變動過程中推導出來的一種法律行為,它在調節智慧財產權變動的神經系統。智慧財產權行為是以變動智慧財產權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法律行為。智慧財產權轉讓或者許可契約,是債權行為,並不能當然引起智慧財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尚須智慧財產權行為方能完成。具體而言,智慧財產權行為就是智慧財產權合意和登記的結合。智慧財產權行為是調整智慧財產權變動,使之採取統一行動的調節器。該理論的提出,區分了債權行為和智慧財產權行為,保護了智慧財產權轉讓和許可的交易安全,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
除此之外,智慧財產權法總論應該具備的內容一應俱全,這些基本內容包括智慧財產權的取得和權能、智慧財產權的效力和共有、智慧財產權行使、權利限制與智慧財產權濫用、知識霸權、智慧財產權與相關權利、智慧財產權契約、智慧財產權請求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途徑和消滅等。
本書科學構建了大陸法系智慧財產權法的總論,在理論上促進了智慧財產權法體系化的實現,在實踐上為智慧財產權基本法乃至智慧財產權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理論基礎。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編智慧財產權法概述
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法概念與起源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法概念和特徵
一、智慧財產權法概念和調整對象
二、智慧財產權法特徵
三、智慧財產權法社會作用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法起源與發展
一、智慧財產權法起源
二、著作權法起源
三、專利法起源
四、商標法起源
五、商業秘密保護法起源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起源
七、當代智慧財產權法特點和發展趨勢
第三節 美國對全球智慧財產權立法的干預
一、中國智慧財產權立法時期
二、中國智慧財產權執法體系建立時期
三、美國知識霸權主義干涉時期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法地位、性質和效力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法地位
一、傳統部門法劃分標準
二、“著眼於問題”劃分標準
三、智慧財產權法是獨立法律部門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法性質和效力
一、智慧財產權法性質
二、智慧財產權法效力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基本法
一、智慧財產權法體系的提出
二、智慧財產權基本法概念與性質
三、構建智慧財產權基本法的方法及其作用
四、智慧財產權基本法立法步驟與體系
五、智慧財產權基本法與相關法律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法基本理念與宗旨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法基本理念
一、智慧財產權基本理念概述
二、智慧財產權法傳統理念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法新理念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智慧財產權法
二、智慧財產權法新理念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法立法目的與宗旨
一、智慧財產權法立法目的
二、智慧財產權法宗旨
三、智慧財產權利益平衡的具體實現途徑
第四節 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之界定
二、中國的態度與現狀
三、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高低之爭
四、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之標準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智慧財產權法基本原則概念和特徵
二、確立智慧財產權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